东湖高新: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9-28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10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或“甲方”)
为原告/被告。
3、涉案的金额:
(1)光谷环保诉银泰达、刘道江、刘少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光谷环保要求银泰
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达”)、刘道江、刘少辉等支付人民币
63,550,194.11 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
(2)银泰达诉光谷环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银泰达要求确认《襄阳中瓯水务有限
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被告各自返还对方资产,光谷环保承担原告律
师费、诉讼费等。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
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光谷环保诉银泰达、刘道江、刘少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就其与银泰达、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刘道江、刘少
辉股权转让纠纷,光谷环保已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光谷环保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收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
件编号:(2020)鄂 01 民初 613 号)。
为保证将来终审判决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光谷环保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对被告银泰达、刘道江、刘少辉
的银行账户在 6,400 万元范围内冻结财产。光谷环保已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2020)鄂 01 民初 613 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
扣押、冻结银泰达、刘道江、刘少辉的银行账户存款 6,400 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1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102
目前该裁定正在执行中。
(二)银泰达诉光谷环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0 年 9 月 25 日,光谷环保收到银泰达诉光谷环保确认《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
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资
料。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
1、光谷环保诉银泰达、刘道江、刘少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光谷环保
被告一:银泰达
被告二:刘道江
被告三:刘少辉
2、银泰达诉光谷环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银泰达
被告:光谷环保
第三人: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刘道江、刘少辉
(二)诉讼案件事实
1、光谷环保诉银泰达、刘道江、刘少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 年 4 月 18 日,光谷环保(甲方)与银泰达(乙方)、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
司(丙方)、刘道江、刘少辉签订《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下
称《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光谷环保依约通过增资和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襄阳中
瓯水务有限公司 51%的股权,银泰达持有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 49%的股权。
根据《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了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业绩对赌补偿条款、计算方式、净利润确定方式等内容。2016 年-2019 年,光谷
环保按《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委托了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襄阳
中瓯水务有限公司 2016 年-2019 年均未达到业绩对赌的指标。2016 年-2019 年的业
绩对赌补偿数额共计 63,137,135.61 元。
根据《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二条的 12.1 条约定:“如甲乙双方未按照本
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时间节点履行相应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增
资款和股权转让款总额的 0.5%的违约金”。银泰达未按合同约定向光谷环保支付业
绩对赌补偿,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十条和第 11.2 条的约定,刘道江、刘少辉与银
2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102
泰达承担连带责任。
2017 年-2020 年,光谷环保多次向银泰达催要业绩对赌补偿,但银泰达均未向
光谷环保支付现金补偿款或股权补偿。为此,光谷环保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2、银泰达诉光谷环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银泰达以《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名股实债”,合同条款不是双方真实意思
表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银泰达实际权益,给银泰达带来经营障碍和巨大
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内容
1、光谷环保诉银泰达、刘道江、刘少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一银泰达向原告光谷环保支付 63,137,135.61 元的现金补偿或股
权补偿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以 63,137,135.61 元为基数,自应当支付
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一银泰达向原告光谷环保赔偿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总额的 0.5%的
违约金,违约金计 413,058.5元。
(3)判令被告二刘道江、被告三刘少辉与被告一银泰达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三被告
共同承担。
2、银泰达诉光谷环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1)确认原告银泰达、被告光谷环保及第三人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刘道江、
刘少辉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所签订的《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判令原告银泰达、被告光谷环保各自返还对方资产。
(3)判令被告光谷环保承担原告银泰达律师代理费等维权费用。
(4)判令诉讼费等由被告光谷环保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
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