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10-31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11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背景: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拟与关联方武汉软件新城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新城”)就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施工项目签订《武汉软件
新城 5.1 期主体工程施工及总承包协调管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合
同”)。
2、交易内容:湖北路桥拟与关联方软件新城就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施工项目签
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湖北路桥作为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项目施工方,负责武汉软
件新城 5.1 期主体工程施工及总承包协调管理施工,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32,305,283.48 元。
3、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风险: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
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
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风险。
4、本次接受劳务的交易方软件新城为公司参股公司,鉴于公司董事长杨涛先生、
董事张德祥先生分别在软件新城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软件新城公司系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拟
与软件新城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将构成向关联方提供劳务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公司过去 12 个月未与软件新城发生关联交易。
6、本次拟发生的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软件新城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就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施工项目进行招标,经评
标确定湖北路桥为中标单位,湖北路桥拟与软件新城就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施工项
目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32,305,283.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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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董事长杨涛先生、董事张德祥先生分别在软件新城担任董事、监事职
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软件新城公司系公司关联法
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拟与软件新城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将构成向关联
方提供劳务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公司过去 12 个月未与软件新城发生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花城大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于世平
注册资本:47,5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2 年 5 月 15 日
经营范围:软件新城的投资、规划、开发、管理和物业租赁;房地产开发、商
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与维修、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停车场;软件研发、销售和技
术服务;软件企业的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计
算机信息系统、通讯技术、软件开发技术咨询。(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
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大连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 43.79%;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21.8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84%;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12.53%。
2、软件新城最近二年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7 月 31 日
总资产 198,949.10 172,323.48 158,375.98
净资产 56,563.14 77,184.87 74,308.04
负债总额 142,385.96 95,138.61 84,067.94
2018 年 1-12 月 2019 年 1-12 月 2020 年 1-7 月
营业收入 39,373.04 23,014.12 1,643.37
净利润 23,498.84 24,986.68 -2,876.83
审计单位:2018-2019年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1-7
月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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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主体工程施工及总承
包协调管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一)施工项目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武汉软件新城产业 5.1 期
2、交易类别:协作施工
3、工程地点:湖北省武汉市
(二)本次拟签署《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主体工程施工及总承包协调管理施工
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软件新城
乙方:湖北路桥
2、合同价格:人民币 132,305,283.48 元。
3、项目范围: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工程位于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
以北、花山大道以西、山湖北路以东,拟建产业楼,总建筑面积约 9.6 万平方米。
具体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地下室基坑土方开挖、清理、运转、基础土方开
挖、土方回填、地下室基坑支护、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垫层、抗浮锚杆、防水工程、
基础及地下室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砌筑工程、防水工程、
屋面工程等。
4、工程合作期:本合同总工期 557 天(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
5、付款方式: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依据工程进度依次支付。分别是地下室
主体结构顶板施工完成、有地下室的楼栋主体结构全部封顶、无地下室的楼栋主体
结构全部封顶、全部楼栋砌筑抹灰完成,上述各节点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形象进
度后 30 日内支付至已完工产值的 80%;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支付至已完工
产值的 85%;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终审完成后 60 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97%。
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款的 3%,在保修期满 2 年后经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90 日内
支付工程结算款的 1.5%并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总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
对应此节点剩余的质保金无息返还;在保修期满 5 年后经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90
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款的 1.5%并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总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及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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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剩余的质保金无息返还。
6、违约责任:
(1)总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承包人同样承担违约责任:
①本工程完成前擅自停工的。
②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③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④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经发包人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⑤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
修复的。
⑥拒绝遵从或漠视发包人的指令(不论指令涉及的费用是否已确定)。
⑦未经发包人许可,转让、转包、分包本合同。
总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
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总承包人未能整改或整改后人不能满足发包人有权的,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时参加相关会议,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每人次 200 元的违约金。
(4)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延迟申报完整的重计量及结算资料,或重计量
及结算核对不配合的,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
提交至成本部的结算资料因不完善或与现场不一致等原因被打回,每打回一次在结
算额中扣减违约金 1000 元(打回期间同时执行延迟提交资料条款)无上限,且因重
复计算引起造价酬金(事务所审计费用)的增加,由总承包人承担。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总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劳资
纠纷、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 5 万元违约金,从总承包人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因总承包人原因导致总承包人员工或其分包人员到发包人办公室、售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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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处围攻、静坐等现象发生的,每发生一次总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20 万元。发
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安全事故违约条款
①现场发生火灾或对发包人产生负面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总承
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 50 万元违约金。
②造成人员重伤的,每发生一人次,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
③造成人员死亡的,每发生一人次,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 50
万元违约金。
(8)质量违约条款
①当月总承包人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 95%(含 95%),发包
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项 5000 元的违约金。总承包人经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的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项 1 万元的
违约金。监理、发包人在当月的质检中发现总承包人同一类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三次
以上(含三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项 5 万元的违约金。
②总承包人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且签认手续齐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前应有明确的技术质量交底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
每次 5000 元的违约金。
③总承包人在施工中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自己无法修复,发包
人有权另外委托其他单位修复,修复费用由总承包人负责,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
包人支付每项 5000 元的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9)工期违约条款
①未能按时完成关键路径节点工期的,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
误一天,违约金标准为本工程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并赔偿由此引起的所有相关损
失。
②整体工期或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超过 15 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0)档案违约条款
①总承包人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交工程竣工档案至档案馆的,每逾期一天,向发
包人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直至竣工档案提交审核合格。总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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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和工程结算资料移交业主,逾期不交的,按
10000 元/天进行违约处罚,直至竣工档案提交审核合格,且发包人有权暂缓办理结
算及支付任何款项。
②如因总承包人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致发包人无法
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城建档案手续的,或致使该项目购房者无法按期办理产
权登记手续的,发包人因此应当向本项目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均由总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发包人也有权按总承包人最终提
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发包人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
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11)在亿达中国总部日常及月度巡检、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中,如因工程进
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方面问题受到总部内部通报批评,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
支付每次 10 万元违约金。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因总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①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确定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
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②总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
的,总承包人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③总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3)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条款之约定及相关工程管理制度的,总承包人应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14)因总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总承包人的付款,查清
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15)总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及违约金经监理、发包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 3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总承包
人接受,发包人有权自向总承包人支付的任何价款中予以扣除。
(16)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率标准
承担违约金。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含可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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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四、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项目施工总承包的承接有利于湖北路桥进一步开拓湖北
市场,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提高公司生产经营水平和综合实力。
2、拟签署的《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主体工程施工及总承包协调管理施工合同》,
合同价格符合市场定价,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3、施工总承包内容为湖北路桥的主业,签署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项目施工总承
包协议有利于湖北路桥的业绩,有利于促进湖北路桥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湖北路桥
及公司的权益。
4、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本次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重大风险。
5、拟发生的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工程款回款风险。鉴于软件新城具备
持续履约能力,因此项目回款风险可控。
五、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张德祥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
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
为:
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合同价格符合市场定价,
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
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影响,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委员会提醒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合同价格符合市场定
价标准,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
2、本次签署关联交易的合同价款符合市场定价标准,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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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发生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4、提醒公司管理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该项目的质量、进度及工程回款等管理,
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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