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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0-11-28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12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
2020 年 11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以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北路桥”)以合同价格不低于人民币 132,305,283.48 元与关联方武汉软件新城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新城”)签署《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主体工程施工及总承
包协调管理施工合同》。
    以上审批情况详见 2020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17 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
    近日,湖北路桥在授权范围内与软件新城签订了《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主体工
程施工及总承包协调管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32,305,283.48 元。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湖北路桥
     乙方:软件新城
     二、工程名称:武汉软件新城产业 5.1 期。
     三、合同履行地点:湖北省武汉市。
     四、签约合同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32,305,283.48 元(大写【壹亿叁仟贰
佰叁拾万零伍仟贰佰捌拾叁元肆角捌分】)。本合同总价为含增值税价格,其中不
含税总价为 121,380,994.02 元,增值税税率为 9%,税金为 10,924,289.46 元。合
同签订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增值税等税率,按国家最近政策规定执行。
     五、项目范围:武汉软件新城 5.1 期工程位于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
道以北、花山大道以西、山湖北路以东,拟建产业楼,总建筑面积约 9.6 万平方米。
     六、具体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地下室基坑土方开挖、清理、运转、基础土
方开挖、土方回填、地下室基坑支护、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垫层、抗浮锚杆、防水
工程、基础及地下室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砌筑工程、防水
工程、屋面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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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合同期限:本工程总工期为 557 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2020 年 12
月 1 日,竣工日期(暂定):2022 年 6 月 8 日,开工日期按发包人《关于进场时间
工作联系函》为准。
     八、合同支付:
     1、进度款:
     (1)地下室主体结构顶板施工完成;
     (2)有地下室的楼栋主体结构全部封顶;
     (3)无地下室的楼栋主体结构全部封顶;
     (4)全部楼栋砌筑抹灰完成。
     上述各节点,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形象进度后【30】日历天内,工程款支付至
己完工程产值的【80】%;
     (5)全部工程验收合格(需附经发包人工程部、成本招采部、监理、施工单位
签字的《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工程款支
付至己完工程产值的【85】%。
     (6)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经结算终审完成后【60】日历
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
     2、质保金:质保金为工程结算额的【3】%。
     保修期满 2 年且经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发包人于保修期满后【90】日历天内
支付工程结算额的【1.5】%并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总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及违约
金,对应此节点剩余的质保金无息返还;保修期满 5 年且经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
发包人于保修期满后【90】日历天内支付工程结算额的【1.5】%并扣除保修期间发
生的所有总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剩余的质保金无息返还。
     九、履约担保: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接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自动转为履约保
证金,同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给发包人一份合同总额 3%的银行开具的银行
履约保函,若未按时缴纳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无
息支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由不同担保机构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备案要
求的担保公司保函费用),均已于措施费中总价包干。
     十、违约责任:(1)总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承包人同样承担违约责任:
     ①本工程完成前擅自停工的。
     ②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③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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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经发包人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⑤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
修复的。
     ⑥拒绝遵从或漠视发包人的指令(不论指令涉及的费用是否已确定)。
     ⑦未经发包人许可,转让、转包、分包本合同。总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况时,
发包人或监理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总承包人未
能整改或整改后人不能满足发包人有权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时参加相关会议,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每人次 200 元的违约金。
     (4)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延迟申报完整的重计量及结算资料,或重计量
及结算核对不配合的,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
提交至成本部的结算资料因不完善或与现场不一致等原因被打回,每打回一次在结
算额中扣减违约金 1000 元(打回期间同时执行延迟提交资料条款)无上限,且因重
复计算引起造价酬金(事务所审计费用)的增加,由总承包人承担。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总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劳资
纠纷、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 5 万元违约金,从总承包人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因总承包人原因导致总承包人员工或其分包人员到发包人办公室、售楼处
等处围攻、静坐等现象发生的,每发生一次总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20 万元。发
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安全事故违约条款
    ①现场发生火灾或对发包人产生负面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总承
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 50 万元违约金。
    ②造成人员重伤的,每发生一人次,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
    ③造成人员死亡的,每发生一人次,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 50
万元违约金。
     (8)质量违约条款
    ①当月总承包人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 95%(含 95%),发包
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项 5000 元的违约金。总承包人经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的分
部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项 1 万元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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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监理、发包人在当月的质检中发现总承包人同一类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三次以
上(含三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项 5 万元的违约金。
    ②总承包人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且签认手续齐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前应有明确的技术质量交底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
每次 5000 元的违约金。
    ③总承包人在施工中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自己无法修复,发包
人有权另外委托其他单位修复,修复费用由总承包人负责,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
包人支付每项 5000 元的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9)工期违约条款
    ①未能按时完成关键路径节点工期的,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
误一天,违约金标准为本工程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并赔偿由此引起的所有相关损
失。
    ②整体工期或任何一个节点工期延误超过 15 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0)档案违约条款
    ①总承包人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交工程竣工档案至档案馆的,每逾期一天,向发
包人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直至竣工档案提交审核合格。总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
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和工程结算资料移交业主,逾期不交的,按
10000 元/天进行违约处罚,直至竣工档案提交审核合格,且发包人有权暂缓办理结
算及支付任何款项。
    ②如因总承包人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致发包人无法
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城建档案手续的,或致使该项目购房者无法按期办理产
权登记手续的,发包人因此应当向本项目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均由总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发包人也有权按总承包人最终提
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发包人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
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11)在亿达中国总部日常及月度巡检、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中,如因工程进
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方面问题受到总部内部通报批评,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
支付每次 10 万元违约金。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因总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①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确定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
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②总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
总承包人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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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总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3)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条款之约定及相关工程管理制度的,总承包人应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14)因总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总承包人的付款,查清
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15)总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及违约金经监理、发包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 3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总承包
人接受,发包人有权自向总承包人支付的任何价款中予以扣除。
     (16)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率标准
承担违约金。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含可得利
润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十一、争议解决:如果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
产生任何争端,包括对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此类
争端首先应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双方努力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
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争议后,除非出
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
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
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二、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涂写或手写修改部分
应由双方公章确认,否则无效。


     该关联交易的其他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12)。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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