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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2-0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
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或“公司”)2017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东湖高新 2017 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7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0
万股新股。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
的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9.20 元,发行数量为 91,521,737,募集资金总额为 841,999,980.4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2,515,999.3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19,483,981.06 元。上
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010158 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
购金额及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股份
 序                              获配股份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发行对象                                         占发行后股本
 号                              数(股)         (元)                      (月)
                                                                 的比例
      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
 1                               23,478,260   215,999,992.00          3.23%       1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立创五号实业投资合伙
 2                              11,739,130   107,999,996.00   1.62%    12
     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
 3                              11,739,130   107,999,996.00   1.62%    12
     管理有限公司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956,521   109,999,993.20   1.65%    12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
 5                              32,608,696   300,000,003.20   4.49%    36
     限公司

             合计               91,521,737   841,999,980.40   12.61%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的股本总数变化情况如下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
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925 号)核准,
公司向徐文辉、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28,022,968 股
购买其所持有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70%股权。上述股份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股份性质为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 725,779,521 股增至 753,802,489 股。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向 8 名投资者实施了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配套资金
事项,公司向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对冲策略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陕
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卓越港股量化优选产
品、泸州璞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德兴建业产业园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钱超,合计 8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41,666,663 股,限售期为 6 个月。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753,802,489 股增至
795,469,152 股。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再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引起公司股本数
量变化的事项。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及其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承诺: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相应股份的转让和交易
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规则办理。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
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及其履行承诺情况

    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未发生非经常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
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2,608,6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0%,实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2,608,6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0%。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法人股东 1 名。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流
                                                                        剩余限售流
               证券账户名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通股占
  股东名称                                                                通股数量
                   称       份总数(股) 售数量(股) 公司总股本
                                                                          (股)
                                                          比例
 湖北省联合    湖北省联合
 发展投资集    发展投资集      32,608,696    32,608,696         4.10%             0
 团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合计                       32,608,696    32,608,696         4.10%             0


    六、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表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售后
      项目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52,224,774     6.57%      -32,608,696      19,616,078    2.47%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743,244,378    93.43%       32,608,696     775,853,074   97.53%

    股份总数         795,469,152   100.00%                -     795,469,152   100.00%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承诺;本次
解除限售股份的发行对象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股份
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东湖高新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