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2020-12-16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 12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公司: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事项:指嘉兴资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蒋超、北京建工
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业腾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北京建工
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事项
嘉兴资卓、基金或申请人:指嘉兴资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建工金源:指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业腾达:指北京金业腾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蒋超:指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金业腾达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
中国贸仲: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贸仲已审理完毕,并出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631 号】。
2、公司的地位:公司为申请人的有限合伙人,对嘉兴资卓实际出资 4,500 万元,
出资比例 12.49%,鉴于 2019 年 11 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企业受让嘉兴资卓 87.45%
合伙份额后,根据相关协议,嘉兴资卓不再符合结构化主体的特征,公司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规定,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不再将嘉兴资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仲裁结果,仲裁庭支持申请人
请求,裁定申请人垫付的相关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均
由被申请人承担,该项仲裁的执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88)。
1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 125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嘉兴资卓
第一被申请人:蒋超
第二被申请人:建工金源
第三被申请人:金业腾达
(二)仲裁案件请求
1、根据投资协议及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行使出售选择权”的条件约定,建
工金源已触发“行使出售选择权的条件(a)”条款,第一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
第二被申请人的全部股份,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2 日为人民
币 454,342,553.93 元;
2、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第一项仲裁请求下向申请人
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400,000.00 元及
其他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上述第 1 项、第 3 项仲裁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454,742,553.93 元。)
二、仲裁的裁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2020 年 12 月 7 日作出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631 号】。 裁决结果
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第二被申请人 34.23%的股份,并以申请人实
际投资额按照年化利率 11%计算投资回购价款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2 日为人民币 454,342,553.93 元;
2、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本裁决第一项向申请人支付回
购价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40 万元、财产保全费人
民币 5000 元以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 231,471.98 元;
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2,896,388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仲裁费已与
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全部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896,388 元以补
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仲裁各项中被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履
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2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 125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负面影响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将督促嘉兴资卓依据裁决内容要求被申请人蒋超等履
行相关义务。
因仲裁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估最终结果。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不再将嘉兴资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其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该仲裁不会对公司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新增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