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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东湖高新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03-25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1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安排如下:
     一、会议安排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4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9 日(星期五)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 1 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
室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五)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日。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会议
     (二)董事会秘书段静女士报告现场到会情况
     (三)会议内容:
     1、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开具履约保函的议;
     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调整对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授权范围的议案。
     (四)股东表决
     (五)董事会秘书段静女士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六)律师宣读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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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2021年4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
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
记;股东可以电话、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
份证登记;
     3、登记时间为2021年4月7日9:00-12:00,14:00-17: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
邮戳为准;
     4、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5、登记地点:武汉东湖开发区佳园路 1 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段静、周京艳
     电话:027-87172038      传真:027-87172100


附:会议资料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授权委托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 年 4 月 9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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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开具履约保函
  1
      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调整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担保授权范围的
  3
      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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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开具履约保函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重要内容提示
     1、背景情况
     2020 年 7 月 24 日,湖南东湖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信城”
或“项目公司”),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
方”)持有 65%的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以及湖南信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湖南信东”或“项目公司”),系公司持股 15%的参股公司,共同摘取了 [2020]
长沙市 048 号挂牌文件标的土地,并根据 2020 年长沙市 048 号挂牌文件的要求,
东湖信城、湖南信东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隆平管委会”)签署了《履约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一次性向隆平管委会
缴纳履约保证金 6,000 万元整,或出具银行开立的同等额度的无条件见索即付的
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如违反《履约监管协议》条款,东湖信城和湖南信东需分
别承担 4,000 万元和 2,000 万元违约责任。从节约资金成本的角度,上述两家项
目公司拟选取出具银行开立的同等额度的无条件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
函。但受政策影响,项目公司无法申请开具履约保函,改为项目公司股东按持股
比例为其申请开具履约保函。公司按持股比例需为东湖信城出具 2,600 万元的履
约保函,为湖南信东出具 300 万元的履约保函。
     2、担保事项一:
     (1)被担保人名称:东湖信城;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计划提供的担保共
计不超过人民币 2,600 万元,公司已累计为其担保人民币 0 万元。
     3、担保事项二:
     (1)被担保人名称:湖南信东;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计划提供的担保共
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公司已累计为其担保人民币 0 万元。
     4、本次担保是否是反担保: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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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6、本次担保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7、本次担保事项已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情况概述
     (一)《履约监管协议》对项目公司的监管重点内容如下:
     自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启动开工建设,开
工日期的确定,以下列时间在先的为准:
     (1)项目首期施工许可证核发日期;
     (2)质安监先行介入批准日期;
     (3)桩基工程动工日期;
     自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完成不少于 25 万平
方米工业计容建筑面积竣工。
     自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 54 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开发
建设。
     以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 6 个月为时间节点,项目公司开工建
设日期每提前一个月,履约保证金相应减少 1,000 万元。
     东湖信城于 2020 年 11 月 02 日取得项目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湖南信东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取得项目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监管起始日以各项目公司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截至目前,上述项目的前期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二)本次拟发生的担保情况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湖信城主要负责运营隆平产业项目,为满足履约监管
协议要求以及其正常经营需要,公司拟按持股比例 65%,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履
约保函不超过 2,600 万元,为东湖信城经营履约义务提供担保;
     2、公司参股公司湖南信东主要负责开发隆平项目住宅及商业部分,为满足
履约监管协议要求以及其正常经营需要,公司拟按持股比例 15%,向金融机构申
请开具履约保函不超过 300 万元,为湖南信东经营履约义务提供担保。若本次履
约保函开具,则前次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授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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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湖南信东和东湖信城除我方外的其他股东长沙城开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城开”)、信高共赢(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信高共赢”)已由其关联企业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分别按其持股
比例向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分别提交了 1400 万元
履约保函(按长沙城开持有的东湖信城 35%的股权比例计算)和 1700 万元履约
保函(按长沙城开及信高共赢持有的湖南信东 85%的股权比例计算)。
     目前,公司对东湖信城和湖南信东的担保余额为 0 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二、审议情况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开具履约保函的议案》,现将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
     公司名称:湖南东湖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厂
房 4 栋 101 房 3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威
     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09 日
     营业期限:2020 年 7 月 0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科技企业技术扶持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高新技术研究;高
新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
地产经营活动;自有厂房租赁;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和
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股 65%;长沙城开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35%。
     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总资产 38,045.48 万元,负债合计 18,079.47
万元,所有者权益 19,966.01 万元。
     东湖信城于 2020 年 7 月 9 日成立,目前已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正在前
期报批报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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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
     公司名称:湖南信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厂房
4 栋 101
     法定代表人:肖雄飞
     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13 日
     营业期限:2020 年 7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股 15%;长沙城开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83.46%;信高共赢(深
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54% 。
     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总资产 52,760.47 万元,负债合计 49,775.99
万元,所有者权益 2,984.48 万元。
     湖南信东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成立,目前已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正在前
期报批报建阶段。
     四、本次拟发生的担保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一
     担保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湖南东湖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以实际开具的履约保函为准
     3、担保金额:不超过 2,600 万元整
     4、担保内容:为被担保方按《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
保行为。
     5、反担保情况:无。
     (二)担保事项二
     担保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湖南信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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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担保期限:以实际开具的履约保函为准
     3、担保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整
     4、担保内容:为被担保方按《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
保行为。
     5、反担保情况:无。
     五、本次拟发生的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金融机构综合授信业务申请开具履约保函,用以满足控股子公
司东湖信城和参股公司湖南信东经营履约需要,同时也符合公司利益需求。
     2、本次拟发生的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东湖信城和湖南信东股东按照各自
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保函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无影响。
     3、本次担保的风险与防控措施:
     东湖信城和湖南信东对履约监管协议的履约能力将影响公司的担保责任。隆
平管委会对项目工程进度有三个监管时间节点,能直接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进
行扣款。若违约,每个时间点可扣除违约金三分之一。
     应对措施:公司作为东湖信城和湖南信东的股东,将积极履行股东责任,督
促和指导项目公司合理安排经营计划,严格按《履约监管协议》要求推进各项工
作,以避免公司相关权益受损。
     六、董事会意见
     1、东湖信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信东为公司参股公司,为支持其日常
生产经营的发展,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开具履约保函的议案》:
     (1)同意公司在授权期限内,按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东湖信城向金
融机构申请开具履约保函不超过 2,600 万元,为其经营履约义务提供担保;
     (2)同意公司在授权期限内,按公司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湖南信东向金融
机构申请开具履约保函不超过 300 万元,为其经营履约义务提供担保;若本次履
约保函开具,则前次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授权终止;
     (3)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以实际开具的履约保函为准;
     (4)上述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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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认为上述项目公司后续取得目标地块土地权证后,将具备相应的独立
融资能力及偿还能力,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其经营履约义务提供担保,不会损害
公司利益。
     2、独立董事对《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开具履约保函的议案》的
意见:
     (1)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参控股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本次按照各自持股比
例为参控股公司通过金融机构综合授信业务,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履约保函提供
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2)提醒公司经营层加强对控股公司湖南东湖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
股公司湖南信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积极履行股东责任,督促和指导项目
公司合理安排经营计划,严格按照《履约监管协议》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同时关
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七、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及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的
数量
     截止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
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361,482.08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 75.13%,共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
额为 31,934.12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的股东权益的 6.64%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
况。
     请各位审议。




                                    提案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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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作出修订,本
次修订方案已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改方案如下,请审议。
                                                                   修改依据
            原制度                      拟修改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援引依据新增《上市公司治
 第一条为保证武汉东湖高新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 理准则》和《实施指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与   称“公司”或“本公司”)关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     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称《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
 制度。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
                              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依据《实施指引》进行修改,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     同时删除重复意思表述
 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     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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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     司章程》的规定之外,还需
 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关
 第三章 关联交易              联交易应当遵循定价公允、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     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
 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   范等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不损
 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
 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
 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
 当回避表决;(四)有任何利
 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
 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
 避;(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
 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
 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
 问;(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
 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
 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 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
 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
 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此条为新增,引用《实施指
                              第五条公司与第四条第(2) 引》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
                              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外。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因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                                件未对关联交易定义做统一
 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                                规定,故删除这两条。
 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
 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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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关系及商业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
 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
 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
 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新增关联人报备章节,内容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引用《实施指引》
                              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将其与公司存在
                              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
                              联人名单。公司审计委员会
                              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及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
                              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信息。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
                              包括: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
                              括:
                              (1)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
                              构代码;
                              (2)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说明等。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     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7.7
 第五十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策程序                      条进行修订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
 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上
 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     市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第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     条的规定。
 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
 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     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上
 数额,适用第三十七条、第     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三十八条规定。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
                              市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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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     根据实际操作,新增(1)(3)
 序                           策程序                      内容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对关联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对关联
 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     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
 核第三十一条所列文件         核第二十六条所列文件外,
 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1)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      (1)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
 发表的意见;                 表的事前认可;
 (2)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      (2)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
 易所作决议。                 表的意见;
                              (3)审计委员会就该等交易
                              形成的书面意见;
                              (4)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
                              所作决议。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新增加的(13)、(14)、(15)、
 露                           应当披露的内容            (16)、(17),均引用《实施
 第四十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的关联 指引》
 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     (1)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
 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     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
 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     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
 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     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
 况;                         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2)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3)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     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
 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     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
 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     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
 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     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
 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       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
 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     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
 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
 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     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
 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     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
 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
 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
 等财务数据;                 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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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     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
 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     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     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
 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     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
 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   (4)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
 交付和过户时间;             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     (5)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
 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     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
 支付方式(现金、股权、资     付方式(现金、股权、资产
 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   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
 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     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
 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       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间
 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     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
 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     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
 当予以特别说明;             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
 有权机关批准的,还应当说     机关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
 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     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
 情况;                       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     (6)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
 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     (7)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
 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   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
 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     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
 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     (8)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
 力的分析;                   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   (9)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
 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     (10)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
 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       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
 明;                         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     (11)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
 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     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
 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1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意
 意见;                       见;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1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     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情况的其他内容。             (14)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如适用);
                              (15)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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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17)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1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
                              况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        依据《实施指引》进行修改
 露                           策程序
 第四十三条关联交易涉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     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     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
 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     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
 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
 算。 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
 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二十     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三条、二十四条、第三十七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的,
 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八章关联交易日常管理     第九章关联交易日常管理         修改此章,明确了各部门职
 第五十七条公司拟与关联方 第五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 责,便于规范操作。
 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业务 依法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
 部门或单位应草拟有关意向 和日常管理职责。审计部作
 书报分管领导、审计法务部、 为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公
 总经理审阅。业务部门或单 机构,督办关联交易相关工
 位根据审核意见形成提案报 作,监督核查公司关联交易
 至董事会秘书处,并根据董 的执行情况。
 事会秘书处提出的修改意见 第五十四条公司设关联交易
 作进一步修改,在董事会召 工作小组,小组由具体业务
 开前 10 日提交提案正稿。   经办单位、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五十八条业务部门或单位 风控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处
 在执行关联交易事项的过程 组成,各单位应各司其职,
 中,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的 相互协作。财务管理部、风
 10 个工作日内向财务管理 控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处应
 部及审计法务部报告包括但 对业务经办单位拟发生的关
 不限于下述情况:           联交易督促其履行相关审批
 (一)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 程序。
 进度情况;                 第五十五条具体业务经办单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收付 位 是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主 责 部
 款情况;                   门,其主要职责有:
 (三)涉及关联交易合同的 (1)负责关联交易内容的初
 其他履约情况;             步协商、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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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际履约存在差异的   (2)负 责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审
 情况说明(如有)。         批,具体包括:草拟有关意
 第五十九条财务管理部及审   向书报公司分管领导、财务
 计法务部有权监督关联交易   管理部、风控法务部、董事
 事项的后续履行情况,对于   会秘书处、总经理、董事长
 业务部门或单位报告的情     审阅,根据审核意见如需董
 况,如存在疑义,可要求业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则拟定
 务部门或单位作出相应的解   提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于
 释或说明。                 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提交正式
     如认为业务部门或单位   提案;
 所作出的解释或说明不能足   (3)负责拟写关联交易信息
 以解释存在的疑义的,财务   披露公告,按照临时报告要求
 管理部或审计法务部有权对   准备相关文件报至董事会秘
 存在疑义的事项作进一步核   书处;
 查,业务部门或单位应予以   (4)负责具体执行关联交易
 配合。                     事项,并将重大进展报至董
 第六十条审计法务部作为审   事会秘书处进行公告;
 计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   (5)负 责 预 计 下 一 年 度 拟
 应定期汇总、核查公司关联   发生的关联交易,纳入年度
 交易执行的情况,并形成关   财务预算,并按照相关要求
 联交易情况说明提交独立董   上报关联人信息;
 事及审计委员会审查。       (6)负 责 定 期 上 报 关 联 交
                            易执行及相关情况,并按照
                            定期报告或相关公告格式指
                            引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
                            负责对公司各业务经办单位
                            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公司风控法务部
                            主要职责是:
                            (1)负 责 对 各 业 务 经 办 单
                            位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2)负 责 拟 定 和 更 新 完 善
                            非涉密部分的关联人名单;
                            (3)负 责 定 期 汇 总 关 联 交
                            易的年度预计和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核各业务单位拟
                            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达到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2)负责指导具体业务经办
                            单位拟写提案及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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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等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并对
                    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4)负责更新完善涉密部分
                    的关联人名单,并及时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
                    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更新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
                    息。
                    第十章 附 则               新增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范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所指关系 围,引用《实施指引》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请各位审议。




                             提案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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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资料 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担保授权范围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担保情况概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对园区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不超过 5.90 亿元,

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该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5 月 21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编号:2020-024)、《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0-048)。

     现根据公司下属各科技园项目实际经营需要,拟在不增加 2020 年年度担保计划总额度

的提前下,对公司科技园项目阶段性担保计划范围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事项已经 2021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二、调整前情况

     为科技园项目业主办理按揭业务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计划

    根据公司下属各科技园项目经营需要,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拟对园区业主向金融机构

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5.90 亿元,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

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

     调整前 2020 年度阶段性担保计划明细如下:
                                                                   阶段性担保计划金额
  序号                   担保方                    公司类型
                                                                          (万元)
    1       武汉东湖高新光电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5,000
    2       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12,000
                                                  原控股子公司
    3       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                                       6,000
                                                  现全资子公司
    4       合肥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6,000
    5       武汉东湖高新葛店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5,000
    6       杭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5,000
    7       湖南金霞东湖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5,000
    8       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原全资子公司             2,000
    9       重庆东湖高新发展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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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合肥东湖高新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0
                                    合计                                             59,000

       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科技园区销售、租赁情况,具体办理科技园区项目业主按揭

业务阶段性担保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具体调整内容及调整后情况

      为科技园项目业主办理按揭业务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计划

      考虑公司下属各全资与控股科技园项目公司的园区厂房销售业务实际进展情况,为加速

销售回款,拟在不增加 2020 年度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园区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

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计划 5.90 亿元总额度的前提下,在项目公司(包括新设立、收

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如下调剂,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调整前阶         本次内部调      本次调整后阶
序号              担保方         公司类型      段性担保计划        剂(+为调增、 段性担保计划
                                               金额(万元)         -为调减)       金额(万元)
           武汉东湖高新光
 1                              全资子公司           15,000           -8,000            7,000
           电有限公司
           长沙东湖和庭投
 2                              控股子公司           12,000           -3,000            9,000
           资有限公司
           武汉联投佩尔置      原控股子公司
 3                                                   6,000            -5,000            1,000
           业有限公司          现全资子公司
           合肥东湖高新投
 4                              全资子公司           6,000            +4,000           10,000
           资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高新葛
 5                              控股子公司           5,000            -1,000            4,000
           店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东湖高新投
 6                              全资子公司           5,000            +2,000            7,000
           资有限公司
           湖南金霞东湖高
 7         新科技发展有限       控股子公司           5,000            -1,000            4,000
           公司
           鄂州东湖高新投
 8                             原全资子公司          2,000                              2,000
           资有限公司
           重庆东湖高新发
 9                              控股子公司           2,000            +2,000            4,000
           展有限公司
           合肥东湖高新科
 10        技园发展有限公       全资子公司           1,000            +2,000            3,000
           司
           武汉东湖高新健
 11        康产业发展有限       控股子公司                            +4,000            4,000
           公司
 12        武汉东新智汇产       全资子公司                            +4,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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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计                         59,000          0             59,000

    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科技园项目实际情况,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宜,签署各项

相关法律文件,在未突破 2020 年度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园区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

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计划总额 5.90 亿元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适度调整、调剂担保额度。

   上述调整事项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本次调整是在 2020 年年

度公司担保计划担保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对项目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同意调整后的公司 2020 年年度担保计划。

       上述担保事项的调整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调整是在不增加 2020 年年度公司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对园区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计划 5.90 亿元总额度

的前提下,在项目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

不涉及调整 2020 年年度担保计划中的担保总额。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

进行融资担保,加强管理、做好风险控制。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及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的数量

    截止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

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361,482.08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 75.13%,共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1,934.12 万元(不含本次担

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 6.64%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请各位审议。


                                       提案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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