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8-12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74
债券代码:110080 债券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公司: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谷环保: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达:指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案:指 2020 年 8 月光谷环保诉银泰达、刘道江、刘少辉股权转让
合同纠纷案
合同无效纠纷案:指 2020 年 9 月银泰达诉光谷环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合同纠纷案:指本次银泰达诉光谷环保确认合同部分条款可撤销案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银泰达要求光谷环保向其支付 4,049.59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及逾期利息 7,795,460.75 元(自 2021 年 4 月 19 日起以 4,049. 59 万元为基数仍按
年利率 3. 85%继续计息,直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及诉讼费。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
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 与本次诉讼相关的背景情况
股权转让纠纷案、合同无效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
2021 年 2 月 9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涉及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02)、《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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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光谷环保收到银泰达要求法院撤销《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的合同纠纷案的应诉通
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案件编号:(2021)鄂 01 民初 507)。
三、本次诉讼案件当事人、事实、请求内容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
合同纠纷案
原告:银泰达
被告:光谷环保
第三人: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刘道江、刘少辉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
2016 年 4 月 18 日,光谷环保(甲方)与银泰达(乙方)、襄阳中瓯水务有限
公司(丙方)、刘道江、刘少辉签订《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光谷环保依约通过增
资和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 51%的股权,银泰达持有襄阳中瓯
水务有限公司 49%的股权。
根据《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的 2.1 款规定,甲乙方双方同意,以 2015
年 11 月 30 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丙公司评估值 16,198.37 万元为依据,甲方出资
4,049.59 万元向丙方增资(“增资款”),增资后甲方取得丙方 25%的股权,乙方拥
有丙方 75%的股权。
根据《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了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业绩对赌补偿条款、计算方式、净利润确定方式等内容。2016 年-2019 年,光
谷环保按《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委托了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襄
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 2016 年-2019 年均未达到业绩对赌的指标,按照《增资与股权
转让协议》的约定,银泰达应当向光谷环保支付相应的对赌补偿金。
光谷环保多次向银泰达催要业绩对赌补偿,但银泰达均未支付。为此,光谷环保
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诉讼,目前该案处于中止审理阶段。
随后,银泰达以《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纠纷案,该案
一审光谷环保胜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鄂 01 民初 600 号民事判决书确
认《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后由银泰达提起上诉,目前
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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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泰达以《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可撤销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合
同纠纷案诉讼。
(三)本次诉讼请求内容
1、撤销原、被告及第三人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所签订的《襄阳中瓯水务有限
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中 有关 25%股权的相关内容;
2、撤销原、被告及第三人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所签订的《襄阳中瓯水务有限
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五条的对赌条款;
3、判令被告光谷公司向原告银泰达公司支付 4,049. 59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及逾期
支付期间的利息 7,795,460.75 元(自 2021 年 4 月 19 日起以 4,049. 59 万元为基数
仍按年利率 3. 85%继续计息,直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等维权费用;
5、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合同纠纷案: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及后期
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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