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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2-034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
政部发布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现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的要求,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和“关于资
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前两项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后一项自公布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变更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以
下三项事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或成本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成本后的净额冲减
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
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
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内部结算
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
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母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
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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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2-034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对亏损合同的判断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亏损合同,是指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
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
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三、本次会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
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的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
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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