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12-14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2-118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8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8 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调增 2022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拟再次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预计不超过 36,836.69 万元,本次调整前 2022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
314,710.46 万元,调整后公司同关联人发生关联金额预计不超过 351,547.15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增 2022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编号:
临 2022-12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周敏、刘祖雄、史文明回避了该议案的
表决。
赞成 4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1)同意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在当
阳市新城开发一期投资人+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出资 43,700 万元(其中包含项目
公司注册资本以现金方式出资 2,850 万元,占项目公司 95%股权);
(2)同意湖北路桥在上述授权范围签订《当阳市新城开发一期投资人+EPC 工
程总承包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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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编号:临 2022-121)。
赞成 8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与关联方湖北联投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
《光谷东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域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签约合同价
暂定为人民币 342,810 万元,其中湖北路桥承接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 249,810 万元,
并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根据需要另行签署单项合同;
(2)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签署《光谷东数字
经济产业园区域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并根据工期进度另行签订
单项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暨关联
交易的公告》(编号:临 2022-12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周敏、刘祖雄、史文明回避了该议案的
表决。
赞成 4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议案》;
公司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拟采用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
进一步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具体如下:
(1)贷款主体: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2)贷款金额: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
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
(3)贷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
(4)贷款期限:初始贷款期限不超过(含)叁年(“初始贷款期限”),初始
贷款期限届满以后每一年为一个延续贷款期限(“延续贷款期限”)。在每个贷款期
限(包括初始贷款期限及延续贷款期限,下同)届满前,借款人有权选择将贷款期限
延续一年,或者选择在每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向贷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余额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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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应付利息、孳息、罚息以及其他费用(如有);
(5)贷款利率: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利率由初始利率及重置利率组成,
具体由公司和金融机构另行约定;
(6)贷款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营运资
金和偿还有息债务等;
(7)结息日和付息日:约定每年为一个计息周期,即每个自然年度的某一天为
结息日(“结息日”),公司在结息日次日(即“付息日”)支付该计息周期贷款利
息和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如适用),在贷款到期日(包括自然到期日、视为到期日
及宣布到期日)支付最后一个计息周期的贷款利息和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如适用)。除非发生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借款人在约定的任一结息日前提前通知
贷款人后,借款人可将该计息周期的当期利息以及约定已经递延的贷款利息及孳息
递延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也不构成借款人违约;
(8)强制付息事件:在结息日前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则应当支付
该结息日应付贷款利息以及约定的已经递延的所有贷款利息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
于:①湖北路桥向股东分红;②减少注册资本;③向其他权益工具进行付息或兑付
(具体以协议条款为准);
(9)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年之内;
(10)本次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授权:公司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
限)贷款的议案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融资相关事宜,为
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湖
北路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审批签署办理相关融资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①根据公司需要以及融资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融
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利率、具体条款、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署必要的文
件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
②签署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所涉及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③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对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具体方案等
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④办理与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相关的其他事宜。
赞成 8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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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22 年 12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二)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 9 号武汉软件新城
1.1 期 A8 栋 A 座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关于拟调增 2022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2、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2-123)
赞成 8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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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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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
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拟调增 2022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增加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发
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同意增加公司 2022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2、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湖北路桥拟与关联方湖北联投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光谷东数字经
济产业园区域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合作方和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签订 EPC 合同,湖
北路桥作为承包人,负责 EPC 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共配套建设工程和生态水
利建设项目施工。湖北路桥承接部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定价标准由前期招标流程确
定,最终定价为按湖北省市现行消耗量定额及清单计价规范取全费计算下浮 7.00%,
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接项目均按照此标准执行,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2)该项目工程计量和实际支付等合同条款均遵循市场化操作原则,且优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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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一般交易的支付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符合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
(3)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
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4)同意湖北路桥与关联方湖北联投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光谷东数字经济
产业园区域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合作方和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签订 EPC 合同,以及
后期根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需要另行签订单项合同。提请公司后续根据施工建
设进度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积极跟踪工程回款情况,保证公司合法利益,切实履行
好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金明伟、王华、熊新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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