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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凯胶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2019-03-27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9年-2021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
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
司实际情况、业务发展目标、投资计划、行业发展趋势及外部融资环境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
基础上制定股东利润分配规划,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和
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障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
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为正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并且不存
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
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
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议案时,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主动积极回
报投资者。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
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