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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凯胶片: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08-27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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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20
第六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 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八章 监事会............................................................................................................................. 30
    第一节 监 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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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71号]《关于同意设立乐凯胶片股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300007007101420。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12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于
1998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ucky Film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满城经济开发区建业路6号
邮政编码:07105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3,307,099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经费
中列支,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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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促发展,以管
理求效益,满足客户需求,追求更新更好,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资
产运营水平,实现股东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彩色相纸、感光材料、
摄影扩印服务、照相器材零售、信息影像材料加工用药液及相关化学品、
影像输出设备、数码影像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膜及带涂层的膜类
加工产品、导电浆料的研制、生产、销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或需审批的除外);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
和试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配套产品、零部件及相关
技术的科研、生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
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
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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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2000万股,以评估确认后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净值折股方式出资,出资
时间为1997年12月26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53,307,09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553,307,099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五)、(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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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和注
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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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通过各种形
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
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本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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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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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偿还,
控股股东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
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
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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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9人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
定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
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
场表决为准。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实施
网络投票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信息网络公司报送公司规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以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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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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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不含会议召开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号码。


                                                             12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
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
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13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14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15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16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
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
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
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该股东坚持要求参
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
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
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
章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本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
券监管部门。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17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
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董事候
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提出新
的提案,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审查决定是
否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第八十七条 公司每届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公司第
一大股东提出名单。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提
出新的提案,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审查是
否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每届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10名以上职工
有权提出新的候选人,并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18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19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
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5至9人,设党委书记1
人、党委副书记2人。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
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
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
的方针政策,保证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
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人
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
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
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
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
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团组织。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
由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作出决定。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20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组的决策部署和落实集团公司发展战略
的重大举措;
    (三)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四)重大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投资;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六)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
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〇五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
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
义青年团章程》和上级有关规章,建立工团组织,制定工作制度,开展
相关工作,公司应提供场所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21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或代表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
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本公
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
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有关独立董事的特别任职条件、
选聘程序和职责等,公司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2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23
而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
董事长。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以及非法人分支机
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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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包
括重大资产购买及出售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
度;决定对其控股的公司的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十八)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十九)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包括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同时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
    (一)批准出售或出租、购买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帐
面净资产值20%的资产。
    (二)批准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做出单项金额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帐面净资产值20%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
三方提供担保。
    (三)决定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帐面净资产值20%的
投资事宜。
    (四)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五)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25
    (六)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权益所必需。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自觉接受公司股东、监事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
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递送、传真发送或电子邮件发
送,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26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
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应对提交表决的董事会决议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书面议案传
真表决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的,可以采用电话、视频或其他即时
通讯方式为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提供便利,董事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董事
会会议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用书面议案传真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一)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于拟召开会议日5日以前以书
面表示在拟召开会议日因正当事由无法前往公司住所地或拟举行会议
地;
    (二)拟审议之事项是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事项,且时间较为紧
迫。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在采取书面议案传真表决方式审议事项
时,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查并确定董事会书面议案。前述书
面议案在确定后应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签署。
    进行董事会书面议案传真表决的通知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之董
事签署后,由董事会秘书于同日分别发送给全体董事。该等通知应与前
述书面议案、表决表格及相关资料一并发送。
    第一百三十八条 书面议案传真表决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取书面议案传真表决方式的理由及依据;
    (二)审议事项;
    (三)表决传回的期限;
    (四)董事会秘书的传真号码;
    (五)董事会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7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于书面议案传真表决通知及书面议案传真
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审慎做出表决决定,妥善填写表决表格,并传真至董
事会秘书。超过传真决议通知中载明的表决传回期限传回的表决表格无
效,视为董事放弃表决权、未参与表决。除表决表格外,董事还可将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一并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前述表决表格及书面意见
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供有权部门及人士查阅,保存期
为10年。
    第一百四十条 参与书面议案传真表决的董事在将填写完毕的表决
表格及书面意见传真予董事会秘书后的3日以内将该等表决表格及书面
意见的正本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董事会秘书,作为备案,该等文件资
料亦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10年。
    若不具备在前述期限内邮寄前述文件正本的条件,董事也可在表决
结束后返回公司后在传回的传真件上签署姓名,作为备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应向董事会秘书预留一份签字样本,董事在
行使董事职权过程中应持续使用与预留签字样本一致之签字式样。董事
变更签字式样时应书面向董事会秘书说明,并预留变更后的签字样本。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参与表决董事若未在传真回董事会秘书的表决表
上签署姓名的,该表决表不得计入有效表决票数。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采取书面议案传真表决方式进行审议的,
在传真表决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到来时,若表示同意并将有效表决结果传
真给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已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该议案即成为董事
会决议,毋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加以确认。在经书面议案传真表决方式
并做出决议后,董事长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有
权于表决后的任何时间查阅董事会决议、参与表决董事传回的表决表格
及书面意见等文件、资料。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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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法律顾问一名,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
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及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9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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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有选择的列席总经理会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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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
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2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第一百八十二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为正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并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的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合并
报表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3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利润分配
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
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
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4、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主
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
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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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或专
人送出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或专
人送出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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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如投寄海外,则自付邮起10个
工作日)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传真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传真接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网址:http://www.sse.com.cn)。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
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披报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披报纸公告。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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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披报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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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披报纸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一十六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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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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