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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凯胶片: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2022-06-07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

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发展活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授权,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

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统称

授权对象)代为行使。本规定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

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

本原则,注重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相统一,遵循科研生产管理规律,

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董事会落实授权责任,坚持

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并根据行权

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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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

理等治理主体行使。公司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

能部门等机构,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

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

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

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

项,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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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以及非法人

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

案(包括重大资产购买及出售方案);

    (十七) 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

抵押额度;决定对其控股的公司的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十八)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依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十九) 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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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其他不应当或者不适应授权的事项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

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

相关议事规则等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

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

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

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八条 董事会制定授权决策方案,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

权限划分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

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权决策方案由董事会秘书拟订,经公司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按照授权决策方案,修订完

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等制度,保证制度衔接一致。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要临时授权的,应当以

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

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

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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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

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

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授

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

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四章 授权监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

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

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

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

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董事会可以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实

时调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

关授权进行变更: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

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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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五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定授权决策变

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

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决策变更方案一

般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如果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

对象提出。

    第十六条 确因实际需要,授权对象拟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

董事会说明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董事会同

意后,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

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权。

                     第五章 授权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

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

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公司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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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

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每年向董事会

报告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负责拟

定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

的监督检查,可以列席有关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

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

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

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

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致使严重损失或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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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

良影响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担领导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他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操作制度应与本

规定有效衔接。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从其规定。

    本规定未尽授权事项,以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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