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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胶片: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6-07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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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
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
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委员应当占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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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
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部门经理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评价
程序及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方案或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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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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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
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
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应报公司董事会决
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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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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