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明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3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对公司和全体股东以
及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
满足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
为,上述或有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秉成(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里安(签字):_______________
冯学锋(签字):_______________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