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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当代文体: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7 层         100022
                                  Add: 7th Floor, CBD International Building No.16 YongAn DongLi ,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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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达律股字[2022]第 001 号


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邓勇律师和李甜甜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和《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议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
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告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告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
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 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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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和文件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告的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召集人”)提议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提前 15
日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各位股东。
    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会议通知》,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议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了各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
话和联系人姓名。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易仁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公告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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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参会。实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计 8 人(代表股东人数 11 人),代表股份 209,401,497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5.82%。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人数为 4 人(代表股东
人数 7 人),代表股份 208,317,3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63%,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合法授权代表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4 人,代表股份 1,084,1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
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
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变更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9,381,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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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
60,634,4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20,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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