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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明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10-10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2-087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8,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
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
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北方信托”)借款纠纷诉讼,
涉及金额 8,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公告编号:临 2022-051 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2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
0103 民初 1256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告当代文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
院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信托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当代文
体向原告北方信托清偿借款本金 8,500 万元;2、判令被告当代文体向原告北方
信托支付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到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利息 93,750 元、罚息 123,750
元、复利 1,174.48 元;3、判令被告当代文体向原告北方信托支付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到 2022 年 1 月 26 日的利息 616,666.67 元;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的罚息 806,666.67 元、复利 6,218.06 元;4、判令被告当代文体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按照年化 11%的计算标准向原告北方信托支付罚息、复利,直
至清偿本息之日止;5、判令被告当代文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律师代理费
38 万元)。
    事实和理由:1、贷款情况:2020 年 7 月 22 日,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告当代
文 体 签 订 《 武 汉 东 湖 一 号 信 托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借 款 合 同 编 号 :
DYXT20191110001-RZ-DK01)。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当代文体知悉并认可本合同
项下的 贷 款 资 金 来 源 于原 告 北 方 信 托 作 为 受 托 人 的 编 号 为
DYXT20191110001-0001 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原告北方信托
向被告当代文体提供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3 亿元的短期贷款。该项贷款可分笔发放,
每笔贷款期限分为 6 个月与 12 个月两种类型,贷款总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2 年 7 月 16 日。2、具体借款合同执行情况:按原告北方
信托与被吿当代文体之约定,被告当代文体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第一次提款人民
币 1,500 万元,于 2021 年 2 月 4 日第二次提款人民币 3,000 万元,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三次提款人民币 3,000 万元,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第四次提款人民币
2,000 万元,被告当代文体合计借款人民币 9,500 万元。3、被告当代文体未按约
定在 2022 年 1 月 18 日向原告北方信托归还借款本金,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北方
信托已向被告当代文体发放借款人民币 9,500 万元,但被告当代文体未按合同约
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归还本金。后经原告北方信托多次催促,方于 2022 年 2
月 7 日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8,500 万元。故成讼。
    被告当代文体辩称,对借款本金、利息无异议,不认可罚息、复利。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告当代文体签订的《武汉东
湖一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北
方信托依约放款后,被告当代文体未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根据合同
约定,原告北方信托有权要求被告当代文体返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
利息、罚息,故原吿北方信托该项诉讼请求,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北方信托主张的律师费标准过高,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酌定 50,000 元为
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方信托借款本金
8,500 万元;
    2、被告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方信托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到 2022 年 1 月 18 日的利息 93,750 元、罚息 123,750 元,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到 2022 年 1 月 26 日的利息 616,666.67 元,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的罚息 806,666.67 元及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
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武汉东湖一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
准计付);
    3、被告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方信托律师费
50,000 元;
    4、驳回原告北方信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8,470.50 元,由原告北方信托负担 968.50 元,被告当代文体
连带负担 237,50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当代文体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裁判结果,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
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