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2-093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2,833,672.28 元及逾期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鉴于目前该案 未执行,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次事项的最 终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仲裁案件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 及控股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视传媒”)与武汉市东骐商贸发 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以下简称“东骐商贸”)借款纠纷诉讼,涉及金额借款本 金人民币 2,833,672.28 元及逾期利息。(公告编号:临 2022-072 号) 二、仲裁进展情况 202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裁决 书(2022)武仲裁字第 000002566 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仲裁委根据东骐商贸与强视传媒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东 骐商贸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 借贷争议案。 2022 年 8 月 5 日,东骐商贸提交了《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主张撤回对本 -1 - 案原第二被申请人当代文体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委向强视传媒和原第二被申请 人当代文体送达了《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的副本。 2022 年 8 月 5 日,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结合查明的事实和相关 法律规定,仲裁庭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及《借款合同》性质、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 1 条之规定,即“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 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实施之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 东骐商贸与强视传媒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民法典》第 667 条规定 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双方加盖公章确认,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 关于东骐商贸与强视传媒之间的法律关系 东骐商贸与强视传媒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东骐商贸与强视传 媒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强视传媒在答辩中主张,其系根据当代文体指示,以强视传媒名义向案外人 武汉市嘉韵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韵佳公司”)借款,且借款均由当代文 体实际支配、使用并享受借款利益,故实际借款人为当代文体,强视传媒仅为名 义借款人,不应承担未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清偿责任。仲裁庭认为,东骐商贸与强 视传媒之间借贷关系的基础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至于强视传媒与案外人 之间的其他借款事实、法律关系均不影响东骐商贸与强视传媒之间借贷关系的成 立。 此外,强视传媒还主张本案借款也系受当代文体指示,用途为偿还案外人嘉 韵佳公司借款,强视传媒仅为名义借款人。仲裁庭认为,东骐商贸与强视传媒是 《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资金支付为直接支付方式, 即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乙方账户后,由乙方自主支付给、 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东骐商贸也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 6,000,000 元发放至强视传媒账户上。至于该笔借款在发放后由强视传媒支付给 了谁、实际由谁使用,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不影响强视传媒成为该 -2 - 合同的相对方。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东骐商贸与强视传媒之间存在合法有效 的借贷关系。 (三) 关于本金金额与利息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 正)》第 25 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 倍的除外”。第 28 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 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另根据《民法典》第 490 条之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 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案涉《借款合同》虽未载明具体时间,但东 骐商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向东骐商贸转账借款 6,000,000 元,故可将该日视为 合同成立之日。经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 年 12 月 7 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 年期 LPR 为 3.85%。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日利率 0.15%,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水 平上加收 50%。《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和借期外的利率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故借期内、外利率均应以 2021 年 12 月 7 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 15.4%(3.85%×4)来计 算借款利率。 根据《借款合同》第 15.2 条之约定,“乙方履行全部债务,按实现债权的 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清偿。”故强视传媒分别 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2022 年 1 月 7 日与 2022 年 1 月 25 日向东骐商贸支付的 三笔款项,在剔减应付利息后,剩余金额均应视为归还本金。经计算,截至强视 传媒最后一次向东骐商贸转账之日(即 2022 年 1 月 25 日),借款剩余本金金额 为 2,833,672.28 元(计算详见下表)。对东骐商贸主张的超过该数额部分本金诉求, 仲裁庭不予支持。 时间段 天数 归还金额 利息 剩余本金 2021-12-07 / / / 6,000,000 2021-12-07 18 / 46,200 6,000,000 -3 - 2021-12-24 2021-12-24 180,000 5,866,200 2021-12-25 14 / 35,132.02 5,866,200 2022-01-07 2022-01-07 3,000,000 / 2,901,332.02 2022-01-08 18 / 22,340.26 2,901,332.02 2022-01-25 2022-01-25 / 90,000 / 2,833,672.28 至于本案中强视传媒应付利息,因强视传媒向东骐商贸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5 日,故强视传媒应付利息以借款剩余本金 2,833,672.28 元为基 数,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 2021 年 12 月 7 日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即年利率 15.4%(3.85%×4)计算,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为 100,611.11 元(2,833,672.28×15.4%÷360×83)。 (四) 关于东骐商贸律师费的承担 根据《借款合同》第 15.2 条约定可知,本合同项下强视传媒债务包含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故东骐商贸为实现债 权支出的费用应由强视传媒承担。据东骐商贸提交的付款回单显示,东骐商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向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60,000 元。依照《借款合 同》第 15 条之约定及《仲裁规则》第 62 条之规定,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向 东骐商贸赔偿律师费 60,000 元。 (五) 关于本案仲裁费的承担 依照《借款合同》第 15 条之约定及《仲裁规则》第 62 条之规定,仲裁庭认 为,本案仲裁费应由强视传媒承担。 根据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 强视传媒偿还东骐商贸借款剩余本金 2,833,672.28 元及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的利息 100,611.11 元,2022 年 4 月 19 日起的利息以尚欠借款 本金为基数,按 2021 年 12 月 7 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 15.4%(3.85%×4)计 -4 -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强视传媒支付东骐商贸律师费共计 60,000 元; (三) 本案仲裁费 55,051 元,由强视传媒承担。因本案仲裁费已由东骐商 贸预交,故强视传媒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 55,051 元连同上述第(一)(二)项之 款项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东骐商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判决为终局裁决,鉴于目前该案未执行,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 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次事项的最终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 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裁决书。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8 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