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提交单位: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3 月 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武汉当代明 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 宋卉律师和陈家绪律师见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武汉当代明诚文化 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律师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告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告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告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4.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上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5.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出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 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会 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 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 公告的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召集人”)决议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载了《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各位股东。 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会议通知》,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8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 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8 日 9:15-9:25,9:30- 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8 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与公告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3 年 3 月 2 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实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 权代表人数共计 51 人,代表股份 176,738,21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0.3104%。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人数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3,246,78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9.7117%,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代表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6 人,代表 股份 3,491,4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87%。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 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周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5,702,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4137%;反对 73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4162%;弃权 3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17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5,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2985%;反对 73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6282%;弃权 300,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733%。 1.02 关于选举王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428,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8247%;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3%;弃权 3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17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681,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932%;反对 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5%;弃权 300,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733%。 1.03 关于选举李力韦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428,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8247%;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3%;弃权 3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17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681,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932%;反对 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5%;弃权 300,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733%。 1.04 关于选举夏思思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428,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8247%;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3%;弃权 3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17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681,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932%;反对 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5%;弃权 300,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733%。 1.05 关于选举谢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428,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8247%;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3%;弃权 3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17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681,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932%;反对 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5%;弃权 300,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733%。 1.06 关于选举戴正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428,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8247%;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3%;弃权 3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17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681,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932%;反对 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5%;弃权 300,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733%。 1.07 关于选举杨汉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428,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8247%;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3%;弃权 3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17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681,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932%;反对 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5%;弃权 300,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733%。 1.08 关于选举曹龙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428,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8247%;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3%;弃权 3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17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681,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932%;反对 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5%;弃权 300,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733%。 根据表决结果,周栋先生、王雷先生、李力韦女士、夏思思 女士、谢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戴正清先生、杨 汉明先生、曹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张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272,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7363%;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3%;弃权 4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258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25,5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355%;反对 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5%;弃权 456,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6310%。 2.02 关于选举刘良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272,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7363%;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3%;弃权 4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258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25,5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355%;反对 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5%;弃权 456,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6310%。 根据表决结果,张浩先生、刘良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 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