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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西源:西部资源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ST 西源        公告编号:临 2022-065 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决(裁决)

     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145,387.03 万元,其中 2021 年新增涉案
金额 727.54 万元,2022 年新增涉案金额 36,862.685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案件所涉事项发生在以前年
度,公司在所涉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计
提,此部分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对部分案件计提 14,662.58 万
元,共计减少公司本报告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 14,662.58 万元。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年度内及截至 2021 年度报告批
准报告日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合计 144,886.20
万元(未考虑公司可能承担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已
结案支付的除外)。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

    一、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损失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4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开投集团”)签订《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
的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客车”)59%的股权;并同时收购了
拟作为恒通客车新能源汽车销售配套融资租赁服务提供方的交通租赁 57.55%的
股权(其中,受让开投集团持有的交通租赁比例为 47.85%),以及为恒通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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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动力系统研发制造配套服务的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恒通电动”)66%股权。

    因恒通客车在 2013 年至 2015 年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中,存在电池容量不符
的情形,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被财政部、2017 年 1 月被工信部行政处罚。公司
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违法事项发生于恒通客车股权转让交易全部完成
前,违背了开投集团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的标的资产无重大瑕疵、无重大违
规行为的承诺,因此本次行政处罚实际上是由其不当行为所导致。同时,本次
行政处罚不仅对恒通客车自身经营和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给作为恒通客
车股权受让方的本公司带来了后续一系列严重的影响和损失。

    2022 年 4 月,公司以损失赔偿纠纷事由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
被申请人开投集团向申请人西部资源返还股权转让价款 7,334.82 万元;被申请
人赔偿申请人根据持股比例承担的恒通客车的罚金及失去的财政补助,共计
22,819.10 万元;被申请人赔偿其依据(2020)年渝仲字第 62 号裁决书已强制
执行的金额,共计 5,985.9656 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722.80 万元;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2-054 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临 2022-068 号《关
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本案为 2022 年新增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正式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尚未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
响。

    二、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鉴于公司未能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后更名为“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四川分公司”)偿还逾期债
务,长城四川分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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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长城四川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将其对公司的上述债权(截止
2020 年 5 月 20 日,本金 1.92 亿元,逾期罚息和违约金 9,178.99 万元,实际应
以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为准)以及其他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厚资管”)。2021 年 7 月,经国厚资管申请,四川省成都市
新都区人民法院对该笔债权的质押物,即公司持有的交通租赁 57.5%的股权进行
了公开拍卖,开投集团成功获拍,并完成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国厚资管
已收到法院拨付的债权本息共计 342,029,886.30 元,该笔债务清偿完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01 号、临 2019-012 号、临 2019-023 号及临
2020-005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临 2020-006 号《关于收到<执行
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临 2020-022 号《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
告》、临 2020-041 号《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以及临 2020-042
号、临 2020-045 号、临 2020-046 号、临 2020-047 号、临 2020-048 号、临 2020-049
号、临 2020-051 号、临 2020-052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临
2021-004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债权人变更的公告》、临 2021-044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 2021-046 号
《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
2021-047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控股子公司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
的公告》、临 2021-048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控股子公司股权再次
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 2021-055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控股
子公司股权被司法划转的公告》以及临 2021-058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暨
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支付全部本息,该案结案。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自逾期以来,公司已累计计提违约金及罚息共计 15,002.99 万元,其中,
报告期内,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计提违约金及罚息 2,944.00 万元;此外,因
交 通 租 赁 57.5% 股 权 最 终 的 成 交 价 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 导 致 形 成 投 资 损 失
48,682.75 万元,因此,本案相应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51,626.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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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4 年,公司在收购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
租赁”)57.55%的股权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
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人民币 3.5 亿元的可分配
净利润。如未完成,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原股东(指届时依旧持有交通租赁
股权的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取得与前述净利润对应的资金回报,上述承诺期已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2020 年 12 月,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开投集团利润补足款、逾期
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等共计 74,124.47 万元(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裁决生效后,开投集团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获得上述债权的部分款项,
以及公司持有的交通租赁 0.9%股权抵偿其部分债权;并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
以多次延牌及调整转让底价的方式在“重庆产权交易网”(www.cquae.com)公
开挂牌对外转让剩余债权(除债权本金外,累计欠息自 2020 年 7 月 1 日暂计算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0-004 号《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临 2020-007 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0-009 号《涉及仲
裁的公告》、临 2020-054 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 2021-058 号《关
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 2021-068 号《关
于涉及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 2021-069 号《关于涉及仲
裁的进展暨债权人拟转让公司债权的公告》、临 2022-005 号《关于涉及仲裁暨
原控股子公司 0.9%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 2022-008 号《关于涉及仲
裁暨原控股子公司 0.9%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的公告》、临 2022-014 号《关于涉
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 0.9%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 2022-036 号
《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 0.9%股权被司法划转的公告》、临 2022-039 号
《关于涉及仲裁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以及临 2022-011 号、临 2022-013
号、临 2022-020 号、临 2022-024 号、临 2022-032 号、临 2022-037 号、临
2022-040 号、临 2022-041 号、临 2022-043 号、临 2022-055 号《关于涉及仲裁



                                      4
暨债权人拟转让公司债权的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目前上述债权挂牌事项尚在信息发布期间,所涉款项尚未实际支付。无论最
终转让是否完成,公司将继续与债权人积极协商,力争妥善解决上述债权,最大
限度的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重庆一中院下发《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
高消费措施。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计提业绩承诺补偿款 85,841.12 万元,其中,报告期
内,公司继续计提逾期付款违约金 11,716.65 万元,相应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合
并报表利润总额约 11,716.65 万元。

    此外,公司原剩余持有的交通租赁 0.9%股权,亦因本次债权涉及的仲裁事
项,已被司法划转,将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4.78 万元,并将在 2022 年度产
生投资损失 337.31 万元。

    四、公司与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1 年,公司在收购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
茂”)持有的南京银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茂矿业”)80%股权过程
中,江苏银茂向我公司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茂矿业若仍未能取得狮子
冲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047.50 平方米办公用房以及 46,846.14 平
方米的生产经营及附属设施用房的房产证,由此导致银茂矿业及其股东产生的损
失,均由江苏银茂全额承担,我公司因此扣留了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保证金。截
至目前,仍有 9 项房屋(主要为非生产经营性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公
司亦仍扣留保证金 550 万元。
    2019 年,江苏银茂曾向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股权转让协议
进行清理和清算,请求公司偿付迟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431.0772 万元及利息。
后该法院于 2020 年 6 月准许江苏银茂撤回起诉,该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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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9 月,江苏银茂再次因该事件向上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前保全
冻结了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于 2021 年 1 月取得该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
公司支付江苏银茂股权转让款余款 550 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
全费。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庭审中,鉴
于正与江苏银茂进行庭外和解,公司于 2021 年 7 月向法院提交了暂缓裁决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0-023 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0-038
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临 2020-041 号《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以及临 2021-038 号、临 2021-054 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
(仲裁)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仍未达成正式和解方案。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款项公司在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
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未来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

    五、公司与离职员工劳动报酬仲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及进展情况

    1、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副总经理武冰的辞职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其辞去副总经理的申请即刻生效,其辞去董事的申请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之日生效。
    2020 年 9 月,武冰就公司未足额支付其任职期间的薪酬向成都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劳人仲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向其
支付工资、董事津贴、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 18.38 万元。2021
年 6 月,成劳人仲委下发《仲裁裁决书》(成劳人仲案(2020)02244 号),裁决
公司支付武冰 3.76 万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2021 年 9 月,因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经武冰申请,四川
省绵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高新区法院”)下发《执
行裁定书》((2021)川 0792 号执 792 号),裁定对公司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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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扣划、扣留、提取等。随后,绵阳高新区法院继续下发《限制消费令》,对
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2、2021 年 4 月,公司离职员工陈建文就公司未足额支付其任职期间的薪酬
向成劳人仲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董事津贴、社保费用、
经济补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 27.00 万元。2021 年 9 月,成劳人仲委下发《仲裁
裁决书》(成劳人仲案(2021)01356 号),裁决公司支付陈建文 2.27 万元,驳
回其他仲裁请求。
    陈建文不服上述裁决,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
判决公司支付上述仲裁申请的各类费用。2022 年 1 月,锦江区人民法院下发《民
事判决书》((2021)川 0104 民初 17782 号),判决公司支付陈建文工资、是否及
经济补偿金等共计 15.06 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及时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要求的支付义务。
    本案为报告期内新增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3、2021 年 8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娜的辞职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其辞去董事会秘书的申请即刻生效,其辞去董事的申请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之日生效。
    2021 年 11 月,王娜就公司未足额支付其任职期间的薪酬及垫付费用向绵阳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绵劳人仲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
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董事津贴、垫付费用、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赔偿金等各类费
用共计 211.65 万元。
    2021 年 12 月,经公司申请,绵劳人仲委暂时中止审理,并于 2022 年 2 月
恢复。
    本案为报告期内新增案件,已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裁决。

    (二)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截止本报告期末,涉及武冰案公司账面已经计提 1.83 万元,应补提差额
1.93 万元,相应减少 2021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 1.9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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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截止本报告期末,涉及陈建文案、王娜案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
提了应付职工薪酬,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但案件尚未判决或裁
决,暂无法判断对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六、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列纠纷案

    公司持有凯龙矿业 100%的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1、凯龙矿业与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九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蜀通”)
定做合同纠纷案,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西凯龙一次性支付
四川蜀通 106.79 万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结案。
    报告期内,因四川蜀通已经将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成都双源地质勘
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双源”),法院裁定变更成都双源为本案的申请
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2、凯龙矿业与会理县马鞍矿山废石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马鞍矿
山公司”)实习生委派合同纠纷案,四川省会理县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凯龙矿业向
马鞍矿山公司支付 8.68 万元;受理费减半由凯龙矿业负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3、凯龙矿业与重庆银坤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坤
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探
矿权使用权收益权出让协议》,凯龙矿业返还银坤矿业转让款 1,000 万元,赔偿
银坤矿业勘查成本损失的 50%即 778.09 万元,支付银坤矿业报告编制费用 20 万
元,驳回银坤矿业其他诉讼请求,由凯龙矿业承担一审、二审部分案件受理费。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结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4、凯龙矿业与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山矿业”)买卖合同纠
纷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凯龙矿业返还凉山矿业货款
384.67 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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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龙矿业所涉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1-038 号《关于累计涉及诉
讼(仲裁)的公告》。

    5.凯龙矿业分别于 2009 年 6 月、2010 年 8 月及 2011 年 11 月与重庆佳思慧
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思慧特”)签订铁矿风险探矿工程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约定由佳思慧特对风险探矿工程内等相关设施进行建设,在凯龙矿业
探矿权范围内指定工作区域进行探矿,并将副产矿回收、堆存,办理有关手续,
缴纳各种税费。2012 年 9 月,凯龙矿业发出《停工通知》,要求佳思慧特停工,
解除签订的相关合同。

    2014 年 9 月,佳思慧特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迪庆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凯龙矿业承担损失 951.33 万元及违约金
285.40 万元。2016 年 7 月,迪庆中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5)迪民初字第
1 号),判决本案涉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凯龙矿业返还佳思慧特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 20 万元,赔偿佳思慧特 480.83 万元,驳回佳思慧特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
年 2 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终 747 号),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报告期内,凯龙矿业收到迪庆中院下发的《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
((2017)云 34 执 13 号),并按照要求办理完毕所拥有的房屋、土地产权过户手
续,以抵偿本案所涉支付义务,该案结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诉案件中,原告主张的款项公司在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
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实际产生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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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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