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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西源:西部资源关于涉及仲裁暨收到《裁决书》的公告2023-01-07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ST 西源        公告编号:临 2023-001 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暨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
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2)渝仲字第 1412 号),就本案
作出终局裁决,驳回申请人西部资源的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 2,234,161 元,由
申请人西部资源承担。

     2022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 1-9 月实

现营业收入 6.88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99.9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10,784.25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财务状况持续弱化,存在退市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就公司申请的原控股子公司重庆恒通客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客车”)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终局裁决。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201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四川恒康”,作为甲方)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开投集团”,作为乙方)以及广州市宏佳伟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宏佳伟业”)在重庆签署了“排他性”《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并购重组框架
协议》。框架协议约定:(1)重组交易完成后,“甲方应持有恒通客车 66%股

权,乙方应持有恒通客车 34%的股权”。(2)“甲方承诺愿意同时进行关于恒
通电动股权收购事宜,乙方将给予积极协助”。(3)“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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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同步积极推进甲方参与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融资租
赁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以全新的营销、金融租赁模式在国内外市场推广
恒通新能源汽车。”(4)“本框架协议签订后,并购重组相关方组成联合工作

小组,推进重组方案的设计以及审计评估等工作,加快并购重组进程”。

   2014 年 5 月 20 日,公司签署了关于恒通客车 59%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和关于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租赁”)57.55%股权

的《股权转让协议》。

    2、2014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不予核准四川西部资源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由于公司存在“交融租赁原股东

未比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具业绩承诺”等情形,不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申请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3、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恒康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特向公司作出承诺:“若

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交通租赁每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低
于人民币 3.5 亿元(不含人民币 3.5 亿元),西部资源需按照约定向交通租赁原
股东补偿根据前述可分配利润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所得差额时,上述款项将由四
川恒康承担,并向西部资源先行支付,再由西部资源支付给交通租赁原股东,从

而确保西部资源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失。”

    经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完成了
上述收购。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持有恒通客车 66%股权、重庆恒通电动

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电动”)66%股权、交通租赁 57.55%股
权,开投集团持有恒通客车 34%股权、恒通电动 34%股权、交通租赁 39.95%股权;
至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司持有交通租赁 58.4%股权、开投集团持有其 39.95%
股权。公司通过对恒通客车、恒通电动和交通租赁股权的收购,构建了新能源汽
车开发制造、销售、融资租赁一体化的产业布局和新能源汽车板块完整产业链。

    4、在 2014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开投集团签署生效的关于交通租赁 57.55%
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条款中,公司按照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条件承诺: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人民币
                                   2
3.5 亿元的可分配净利润。但是,交通租赁经审计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显示,本
次收购前交通租赁未曾出现年度净利润超过 1 亿元的情形:2011 年其全年净利
润为 2,863.11 万元、2012 年其全年净利润为 5,875.15 万元、2013 年其全年净

利润为 7,534.02 万元、2014 年前 8 个月其累计净利润为 5,954.44 万元。

   连续 5 年对赌可分配净利润是三年一期财务报表最高利润年份净利润的
464.56%。

   除上述条款外,《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了开投集团拥有的经营管理层提名
权,致本公司对交通租赁在股权收购完成后存在控股不控权、未实际参与其具体
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具体为:

   (1)2014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开投集团签署的关于交通租赁 57.55%股权
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
   决策层:股东会的主要经营管理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
决通过(开投集团持股 39.95%)、董事会的主要经营管理事项需由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开投集团拥有 2/5 董事席位,如:单笔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至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O0O 万元)的资产处置);监事会主席由开投
集团推荐。
   经营管理层:交通租赁的总经理、财务副总监由开投集团推荐,财务总监由
西部资源推荐,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首届 3 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公司党委(或支部)书记及工会主席由开投集团委派或推荐。

   (2)2014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开投集团签署的关于恒通客车 59%股权的《股
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股东会的主要经营管理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表决通过(开投集团持股 34%)、董事会的主要经营管理事项需由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开投集团拥有 2/5 董事席位);首届董事会“甲方拥有总
经理的优先推荐权及不少于 2 名副总经理、1 名总工程师的推荐权,甲方拥有对

公司党委(或支部)书记及工会主席的委派或推荐权”。

   上述协议清晰载明:在交通租赁决策体系和经营管理团队受开投集团推荐、
委派或管理的情况下,协议约定了要求上市公司西部资源承担交通租赁运营成果

不佳时的赔偿和对赌责任,而不是约定要求股权出售方/经营管理责任方承担运
营成果不佳时的赔偿和对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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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16 年 12 月,恒通客车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
部”)下发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64 号),因恒通客车
在 2013 年至 2015 年生产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中,有 1,176 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

小于公告容量,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不符合申报条件,
决定对其处以 6,236.4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另决定追回其 2013 年至 2014 年
874 辆新能源汽车已获得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20,788 万元,该笔资金将在 2015
年度资金清算过程中予以扣减,2015 年生产销售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302 辆已
申请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7,550 万元不予补助,并取消其 2016 年中央财政补助

资金预拨资格;2017 年 1 月,恒通客车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
下简称“工信部”)下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信装罚[2017]
014 号),撤销恒通客车 CKZ6116HNEV4 和 CKZ6116HNEVA4 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产品《公告》,暂停其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责成其进行为期
2 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违法事项发生于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开投集团
违背了在恒通客车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的标的资产无重大瑕疵、无重大违规行为
的承诺。

    根据开投集团提供给重庆仲裁委庭的证据资料,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重庆市财政局 2016 年 3 月 28 日在《关于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有关情况的说明》中写道:“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恒通客车”)系国家新能源客车生产公告企业。2013--2015 年期间,企业
共推广应用新能源客车 1745 辆,先后申请获得国家补助资金 45463 万元,重庆
市地方补助资金 16864 万元。上述的新能源客车国家和地方补助资金均直接拨付
到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电动”)。”

    公司注意到,虽然 2013--2015 年获得高额补助资金的受益方是当时开投集

团持股 34%的恒通电动,但是被处以 6,236.40 万元罚款和追回其 2013 年至 2014
年 874 辆新能源汽车已获得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20,788 万元以及接受各项行政
处罚的是当时开投集团持股 93%的恒通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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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具体影响为:(1)因恒通客车需退回 2013 年-2015 年期间的财政补助,
直接影响恒通客车 2014 年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导致公司受让其 59%股权的成本
增加;(2)恒通客车失去的财政补贴以及缴纳的罚金共计 34,574.4 万元,该项

支出为恒通客车的负债,直接影响恒通客车的评估值,进而影响到本公司作为其
股东的股东权益,根据持股比例受影响的金额约为 22,819.10 万元;(3)处罚
事件致使恒通客车几乎停产并连续亏损,以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恒
通客车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54,689.87 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 81,845.39 万元(其
中包含罚金及补贴返还款共计 26,431.00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7,155.52

万元。根据持股比例公司所遭受的损失约为 42,144.60 万元;(4)受恒通客车
业绩惨淡的制约,致使本公司搭建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不能发挥协同效应,导致
为恒通客车新能源汽车销售提供配套融资租赁服务的交通租赁无法完成每年不
低于 3.5 亿元的业绩承诺,给本公司带来巨额的业绩补足债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笔业绩补足债务已高达 85,841.12 万元,且经开投集团申请仲裁后,

致使公司被强制执行部分资产,金额已达近 6,000 万元;(5)公司为搭建新能
源产业链投资了恒通客车、恒通电动及交通租赁,投资金额为 13.78 亿元,最终
因为恒通客车受处罚事件先后失去所收购的公司股权,损失惨重。

    7、在恒通客车被行政处罚事件影响下,公司在 2018 年 6 月 29 日与民营企

业重庆鑫赢原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王元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补充协
议,将持有的恒通客车 66%股权和恒通电动 66%股权转让给重庆鑫赢原键机械制
造有限公司,一同转让的还包括公司对开投集团的索赔权利以及对恒通客车
9,372 万元债权。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和重庆市地方国有企业重庆两山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重庆鑫赢原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元建签订四方协议,将上述关
于转让恒通客车 66%股权和恒通电动 66%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权利义务转让
给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8、2017 年 5 月 22 日,鉴于开投集团违约的事实,公司依据 2014 年 5 月

20 日双方签订的关于恒通客车 59%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向重庆仲裁委提起仲
裁申请,要求开投集团为其严重违约行为做出赔偿,仲裁申请受理案号为(2017)
渝仲字第 971 号。仲裁庭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同年 8 月 3 日、同年 9 月
14 日和 2018 年 4 月 17 日四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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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4 月 28 日,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仲裁庭提交了自愿撤
回仲裁申请的《撤回仲裁申请书》,仲裁庭经研究同意公司撤回申请。

     9、2020 年 1 月 8 日,开投集团依据 2014 年 5 月 20 日签订的关于交通租赁

57.5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向重庆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并被受理,要求西部
资源支付利润补足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等共计 7 亿余元。受理案号
(2020)渝仲字第 62 号。

   2020 年 11 月 24 日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定西部资源应支付利润补足款、逾期付
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等共计 74,124.47 万元(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0、因债务纠纷,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都区法院”)
裁定拍卖、变卖公司持有的交通租赁 57.5%的股权,神州资评(2020)第 039 号
评估报告显示该部分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70,670.85 万元(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根据阿里司法拍卖平台页面发布的《竞价结果确认书》显示:用户姓名重
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 39,575.676 万元,
远低于其账面价值,此次股权非正常处置使公司形成大额投资损失,对本期利润
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

     2021 年 8 月,公司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公司持有的交
通租赁 57.5%股权已被司法划转至开投集团。2021 年 9 月,公司收到新都区法院
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川 0114 执 576 号之一)和《股权拍卖款支付
情况》等法律文书,就开投集团获拍公司持有的交通租赁 57.5%股权下发拍卖成
交裁定,同时书面告知本次股权拍卖款的支付情况。相关债权人已收到法院拨付
的债权本息共计 342,029,886.30 元,该笔债务已清偿完毕。剩余 5,331.74 万元
已支付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由(2021)渝
01 执 227 号案(即本仲裁所涉案件)申请执行人开投集团作为上述拍卖股权的
首冻结股权权利人参与分配。

     2022 年 1 月,重庆一中院裁定在“阿里拍卖司法”(sf.taobao.com)上

公开拍卖公司持有的交通租赁 0.9%的股权,起拍价为 817.782 万元,二次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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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为 654.2256 万元。二拍流拍后,2022 年 3 月,公司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获悉上述股权已被司法划转至开投集团,并随后收到重庆一中院下发
的《执行裁定书》((2021)渝 01 执恢 451 号之三),就公司持有的交通租赁

0.9%股权司法划转至开投集团下发执行裁定。

    11、2020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四川恒康预重整管理人发出的《关于四川
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及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登记通知》(2020)恒康破(预)

管字第 1 号,知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作出(2020)川 01 破申 60 号决定书,决定对四川恒康进行预重整。
2021 年 3 月,公司通过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四川恒康已向
成都中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预重整申请和破产重整申请,成都中院已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作出予以准许的裁定,其预重整程序自然终止。


    基于上述原因与事实,为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2022 年 4 月,公

司通过网上申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开投集
团向申请人西部资源返还股权转让价款 7,334.82 万元、赔偿申请人根据持股比
例承担的恒通客车的罚金及失去的财政补助共计 22,819.10 万元、赔偿其依据
(2020)年渝仲字第 62 号裁决书已强制执行的金额共计 5,985.9656 万元、承担
本案的律师费 722.80 万元、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申请书还强调:“另,因损失严重,申请人将继续搜集相关材料,视情况

决定追加仲裁请求,以尽可能地挽回损失。”

    2022 年 8 月 31 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对本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
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2-054 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以及临 2022-068 号、

临 2022-092 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2)渝仲字第 1412

号),就上述案件作出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
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7
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部资源的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 2,234,161 元,由申请人西部

资源承担。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重庆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2)渝仲字第 1412 号)释明了

裁决驳回本公司仲裁请求的理由:

   “本庭认为,申请人作为《恒通客车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约方,有权向

本会申请仲裁。但其在《恒通客车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义务已
转让给两山投资公司,不能就涉案仲裁请求再获得被申请人的赔偿,其仲裁请求
应全部予以驳回”

   但是,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和重庆市地方国有企业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重庆鑫赢原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元建签订《四方协议》第 4 条第 3 款“索
赔权或索赔受益权转让”中明确:“(2)在索赔权利转让后,甲方(指本公司,
下同)继续以仲裁申请人身份参与关于其因恒通客车财政部处罚事宜而向重庆交

开投提出索赔的仲裁案件审理,并尽最大努力争取仲裁委作出对恒通客车或丁方
(指重庆两山公司,下同)最有利的仲裁结果;(3)基于本协议约定的索赔权
拟转让,甲方在仲裁案件项下所可能获取的权利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重庆交开投
可能返还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款和律师费等仲裁费用)全部
归丁方享有,甲方应当出具文件委托重庆交开投直接支付给丁方或者收到相关款

项后 5 日内转让至丁方指定账户”。

   《四方协议》虽然已经授予西部资源可以继续以仲裁申请人身份参与关于其
因恒通客车财政部处罚事宜而向重庆交开投提出索赔的仲裁案件审理,并被授权

可以尽最大努力争取仲裁委作出对恒通客车或丁方(指两山投资公司)最有利的
仲裁结果,《四方协议》也写明了取得开投集团赔偿后如何支付的路径;但是仲
裁庭并未认可西部资源的此项权利。本公司后续是否采取相应的司法补救措施,
尚需进一步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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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结果((2020)年渝仲字第 62 号裁决书),
公司涉及交通租赁原控股股东开投集团(亦为本案被申请人)债务正被强制执行
中。公司已就此被法院强制执行金额共计 5,985.9656 万元(包含公司持有的交

通租赁 0.9%股权折价 654.2256 万元以物抵债部分),公司持有的矿山子公司股
权已被法院司法冻结。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支付的上述业绩承诺款、
违约金等费用余额为 96,903.54 万元。

    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开投集团将上述所持有的公司债权(扣除已被法
院强制执行部分)进行了公开挂牌对外转让,并在多次延牌均未征集到符合条件
的意向受让方后,连续 4 次调整了转让底价,最后一次挂牌转让底价为 22,614.69
万元,且最近一次延牌截止日为 2023 年 1 月 5 日。截至本公告日,根据上述债
权挂牌平台——“重庆产权交易网”(www.cquae.com)信息显示,上述债权项

目已撤牌,但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书面文件,具体情况公司仍在核实中。

    近年来,公司一直保持与开投集团的沟通磋商,力争妥善处理双方的债权债
务关系。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以川西字【2022】第 014 号向开投集团发出

《关于恳求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共同化解四川西
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退市风险的函》;2020 年 11 月 30 日,开投集团以渝
交开投函【2022】第 119 号《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西部
资源请求共同化解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复函》回函;公司也通过其它各种沟通途
径与开投集团协商希望能够豁免公司债务实现公司净资产转正,但是双方至今未

达成相关债务豁免的一致意见。公司将继续与债权人积极协商,争取早日化解债
务危机,为公司今年的生产和持续经营奠定基础。

    3、自开投集团成功获拍公司持有的交通租赁 57.5%的股权后,公司即失去

了主营业务核心资产,主营业务收入急剧下滑,导致公司 2021 年度扣除与主营
业务无关的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并对公司未来的主
营业务持续发展及业绩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影响;同时,直接造成公司形成大额投
资损失 48,682.75 万元,导致公司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
负值、加之开投集团对公司仲裁形成的 8.5 亿元负债造成的直接损失,导致公司

2021 年末净资产为-49,147.9 万元。此外,因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多项重大不
确定性,以及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交通租赁不配合年度审计工作,导致公司 2021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鉴于此,公司股票已自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于 2022 年 5 月 6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2022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南宁三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山矿业”)
以自筹资金人民币 1,250 万元收购山西通炜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通
炜”)67%股权。收购完成后,山西通炜进入生产准备期,随即开展设备状态的

检查检修,以及协调和组织客户、供应商的相关工作,截至目前,尚未与新的客
户及供应商签订相关协议,尚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022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 1-9 月实现营

业收入 6.88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99.9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784.25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财务状况持续弱化,存在退市风险。

    5、根据本次终局裁决,公司将按照相关约定,就涉及开投集团的债务继续
计提 2022 年度逾期付款违约金 11,716.65 万元,扣除交通租赁 0.9%股权折价
654.2256 万元以物抵债部分,将相应减少公司 2022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

11,062.42 万元。

   截至目前,除暂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2 家矿山子公司外,公司原剩余
持有的交通租赁 0.9%股权已被司法划转,将在 2022 年度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34.78 万元,产生投资损失 337.31 万元(未经审计),并将等额减少公司 2022
年度利润。

    6、2013 年 12 月 11 日,四川恒康和开投集团在重庆签订《并购重组框架协

议》,至 2015 年公司完成收购恒通客车 66%股权、恒通电动 66%股权和交通租赁
58.4%的股权,落实了《并购重组框架协议》的核心内容。

   从 2014 年开始进行的上述一系列标的股权收购到全部失去上述公司股权,

上市公司直接损失超过 19.48 亿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减少约 17.91 亿元、总资产减少约 60 亿元,公司核
心利益受到巨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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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并购重组开始前的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3.68 亿元、归属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2.88 亿元、营业收入 4.23 亿元;并购重组完成后的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64.68 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3.00 亿元、

营业收入 4.63 亿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4.76 亿元(比 2014 年底减少近 60 亿元)、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 亿元(比 2014 年底减少约 17.91 亿元)、

营业收入为 0.94 亿元(比 2014 年底减少约 3.69 亿元);2022 年前三季度营业
收入为 6.88 万元(未经审计)。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19.48 亿元,分别为:

   收购恒通客车股权支出 3.65 亿元、收购恒通电动股权支出 1.30 亿元、收购
交通租赁股权支出 8.83 亿元,合计股权收购直接支出 13.78 亿元;被迫出售恒
通客车 66%股权和恒通电动 66%股权回款 4,928 万元、交通租赁股权被司法拍卖

回款 40,229.91 万元,上述被收购项目股权处置回款合计 4.52 亿元;因业绩对赌
造成公司已经向开投集团支付业绩补偿金额 5,331.74 万元、尚有余额 96,903.54
万元(含违约金)。

   公司从 2014 年收购恒通客车、恒通电动和交通租赁股权到 2022 年完全失去
上述公司股权,导致了公司主营业务缺失、资不抵债的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将研判向法
院起诉的可行性,以最大限度保护股民利益和公司利益。但是,上述损失能否通
过法律手段予以挽回,仍然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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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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