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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1-15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长春一东离合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一东离

    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于淑贤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0 年1 月15 日上午9 时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

    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 年12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长春一东离合器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2

    简称“公告”)。此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 人,

    所代表的股份为85,666,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53%。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逐项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3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

    效力。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于淑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