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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15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根据《证券法》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相关信息;

    (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对内幕信息知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八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应前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传递流程,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他人调阅、拷贝,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五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