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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7-26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于淑贤律师出席公司

    于2010 年7 月26 日上午9 时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

    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

    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贵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如下见证

    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7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刊登了《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2

    此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85,666,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53%。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

    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3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

    同等效力。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于淑贤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