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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2012-06-11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年)

    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
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强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本《公司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条 制定规划的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
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
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
策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因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
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
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
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净利润
减计提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的 20%,按此原则计算出的分配额度低于 0.05 元/
股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将收益留存至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但应保证
在有盈利的年度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红利分配,三年累计最低分配额不低于
三年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减应计提盈余公积后金额的 20%。
       (三)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第四条 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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