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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1月)2013-01-07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控制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以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以及其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

产在境内外进行的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固定资产投资,即为建造、购买或更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构)筑

物、仪器、设备、运输工具等所进行的投资。

    (二)股权投资,即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

其它公司股权,认购增资,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

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兼并、收购等)。

    第三条   申报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

以及验收等工作,按审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职能部室、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投资指导思想及投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投资事项应符合公司的核心使命、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方

向;应符合国政策支持方向和行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   各单位投资事项应遵循产业结构优化、核心业务突出、经济增加值
持续改善、规模与能力适配、市场化和规范化运作、投资风险可控、环境保护和

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三章   投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各类投资

拥有决策权。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的,由董事会行使决策

权,超过 10%(含 10%)的,由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就

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经营层的投资决策权由董事会授予,董事会未授权的,均由董事会

决策。

       第九条     公司企划部归口管理投资活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投资管理体系建设,对各单位投资活动进行管控和考核;

    (二)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

    (三)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提出决策建议报公司进行审批;

    (四)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风险评估,提出论证意见,报

决策机构审议,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批;

    (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的招投标管理;

    (六)负责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股权投资事项的前期论证、实施方案制订、申报报批和谈判、签

约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本部直接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负责建设项

目财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对子公司年度投资预算额度进行审核、平衡及监督。参

与公司本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论证,参与子公司大额投资项目的过程监

控。

       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公司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同时”审
批和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纪检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和监督、检查;负责

公司投资活动招投标的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计、工程结算、

决算审计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重大投资决策过程、管理状

况、运行情况和效果等进行后评价,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事务

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法律审查和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子公司均应设立相应的投资决策机构和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

的调研论证、决策、申报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对本单位投资事项实施全过程管理,并采取积极有效措

施,保证实现投资目标。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一般技改技措性投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每年年底前分别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上报次一年

度更新、改造项目和资金计划申请,列明项目名称、主要内容、预估费用、安排

实施时间等情况。

    (二)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对更新、改造

项目和资金计划进行评估、汇总、平衡,拟订各单位更新改造项目及资金预算总

额。

    (三)项目及资金预算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列入年度综合计划报董

事会审批。年度中发生计划外拟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另行审批;小型技措、设备大

修、基建维修等小额投资由经营层决策。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公司产能提升及技术质量能力整体提升的重

大投资项目包括新增土建投资或新增生产线等,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初评。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要求生产部门、

技术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等组织调研和分析投资信息,进行投资项目储备,编制

项目建议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成立投资项目组。

    (三)可行性调研。项目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调研及编制详细的项目建

议书,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和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做出客观分析评价,

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

    (四)投资决策。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决策权限将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后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审批。如未获通过

审议、审批项目,应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十八条 投资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投资管理部

门组织项目组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总经理办公会初步确意投资意向后,暂定投资项目负责人。

    (二)投资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以下前期工作:

   1、股权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关合同(或协议)草案;

   4、资金来源及有关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5、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6、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等(如需)。

   7、必要时,还需聘请中介机构对被投资单位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
审查等。

   (三)在完成投资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投资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初

审。

   (四)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确定投资负责人。投资负责人组建专业

化项目小组,重点对市场、财务和经济效益进行深入调研、评估和分析,并编写

详实的投资实施方案,必要时应当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五)投资实施方案由投资管理部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董

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表决同意后,形成正式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规

定权限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并确定最后实施方案。

   (六)投资合同(或协议)如果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签订,则必

须附有生效条件,即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合同(或协议)

方能生效。

    (七)经理层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投资方案。



                            第五章   投资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公司直接投资项目

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或授权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其余项目由分子公司自

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过程控制。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

审计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对投资项目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经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各投资事项决策均应符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事项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
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投资预算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在投资活动实施过程中,出现如下调整之一,应事前办理调整

审批或备案手续(由投资活动实施单位将调整方案报公司审议、审批或备案),

获得批准后方可按调整方案组织实施。

    (一)股权设置方案、资金来源和建设周期等调整,降低原目标收益的;

    (二)投资总额调整超过±10%的;

    (三)产品纲领和技术方案有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地址和土地购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因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投资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决策的投资事项,公司将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资金

来源等由投资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仅限于子公司)自行组织

验收。委托实施单位验收的项目需将验收结果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国家和母公司投资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将

投资事项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送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其它有

关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照业务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子公

司对本单位投资事项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超越投资权限、未履行投资审批程序的;;

     (二)应进行可行性调研而未进行调研,因投资方案论证不充分、审查不

严格造成投资失误的;

     (三)投资事项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应报告而不报告或无故迟报的;
     (四)故意拆解投资项目,规避公司审批的;

     (五)其它违反投资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章程中涉及投资的内容与必须符合本办法

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划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