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姜涛、白光申、郭杰、李东毅、李文涛的个人履 历和工作实绩进行审核,未发现拟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147 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拟聘任人员具备担任相应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专业 知识、能力和资质,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 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第六届第 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议案的决议。 独立董事: 管欣 杜婕 孙立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