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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报告2015-04-29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孙立荣、独立董事管欣和董事张国
军3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孙立荣担任。
    第五届董事会于2015年1月初到期,故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了第六届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决定继续聘任孙立
荣、管欣、张国军为第六届审计委员会成员,主任委员依然由独立董事孙立荣担
任。


       二、2014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4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3次会议,具体会议情况如下:
    (一)2014 年 1 月 20 日,审计委员召开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在会计师
事务所进场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前,提前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沟通、了解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详细、 可行的审计工作计划。
    (二)2014 年 3 月 12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与会计师就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初稿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就调整事项及相关内控问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及
公司业务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同意注册会计师的调整建议和内控管理建议;同
意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2013 年履职报告。
    (三)2014 年 8 月 15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对 2014 年度的年审
事务所和内控审计事务所进行现场招标,审计委员会成员同时担任招标评审委
员,会议通过规范的开标、评标、议标、定标程序,现场确认聘任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内控审计和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2014年度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在为本公司进
行年度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
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按时完成了公司 2013 年财报和内控的审计工作。
   独立性监督:中准所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
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中准所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
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中准所及审计成员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
原则。
   专业性评价: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
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2、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中准所 2013 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费为 25 万元,内控审计费 10 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
情况相符。
    3、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
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
大事项。
    4、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可该计划的可行
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
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
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
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设计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
无法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
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
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
范的要求。
   (五)协调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中准所
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发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
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我们认为:在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运作指引》的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