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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董事会议事规则2015-04-29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
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长春一东离
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
管理的机构,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
法定常设机构;董事会常设机构中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主要以会议即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的方式行使
职权。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如董事长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如副董事长不能主持会议,

可委托一名董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
日采取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传送给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载明的事项依据《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但是遇到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在董
事会召开三日前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其他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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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事长 1 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证券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六)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意见,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修改本公司章程,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向股东大会提请解聘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及相关事项;
    (十三)建立、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
案;
    (十四)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司子公司的重组方案;
    (十五)其他应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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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发出前 10 日书面通知涉及提案内
容的单位、人员,由以上单位、人员负责准备具体上会材料。上会材料需经董事会秘书
进行初步审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提示相关单位、人员应
上会内容并协助准备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非董事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在会
议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分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但
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以书面形式形成,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议题的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记名投票或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会议议程对所有议题进行审议后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无论是否表决通过,董事会均应形成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

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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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准确的在指定报刊

上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种议

题,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议题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具体事项的贯彻和
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传送书面报
告材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
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每次董事会正式审议议题前,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
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八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决议等情况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
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及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 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理
人)、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得进行修改,如
因记录错误需要更改的,由发表该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现时进行更正,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记录、保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保存期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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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由董事会制定。凡因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变更与本规则发生矛盾时,
应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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