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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5-04-29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关于领导人员提名、推

荐、选拔和任免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公司(包括子公司)董事、高管等领导人员的提名、

推荐、选拔和任免。高管在本规则中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

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补充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挑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管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交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当选条件、选聘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管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治理结构的变动情况,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

的需求,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内部以及社会上广泛搜寻董事、高

管人选,或根据股东单位推荐对候选人进行考核、观察;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管

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于事实发

生之日起七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通知于会议召开三日前(特殊情况除外)

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

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确认

并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现场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

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二名以

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

会现场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现场会议召开前

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

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委员会现场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
其他委员,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

会可根据规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现场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现场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

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

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其自身

判断,明确、独立、充分的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

审核意见中载明。

    第二十条 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委员会主任应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及各

委员意见归纳总结形成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采取举手、投票或传真书面意见方式对会议所议事

项进行表决,每位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并由全体委员签字确认。投反对票的委员有权要求在委员会审核意见中列明其

反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因审议事项所需依据的信息和资料不充分,致使半数以上委员

认为无法进行讨论或作出判断的,委员会有权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或资料后在

行审议。

    除上述情况外,委员会对所审议事项应作出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专家、

学者、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

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核意见及表决结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

回避。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单位的工作,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议筹备、运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设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准备和

提供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包括委员会在议

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络,

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权限提供必要的支撑。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

办公室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

会议决议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

规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