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监事会议事规则2015-04-29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监事会组织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

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对

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监事一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1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有其指定一名监事代

行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具

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十)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召开;但 2 名监事联名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在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如是遇到有紧急事由

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在监事会召开三日前通知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

电话、传真或借助其他的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人数应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

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

未亲自出席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会议上的表决

权。

       第十二条    监事无故连续二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由

监事会主席委托一名监事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时,与会监事应认真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审议,

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监事签署。

   第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每一名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




                                        3
   第十六条   监事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该项决议

由其他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若有任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

票方式。

   第十九条   如经监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在保证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可以以传真形式签署。

   第二十条   除监事会决议外,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

公室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理

和纠正的事项的执行过程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执行人应及时

向监事会汇报执行情况。




                                    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