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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04-21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根据《证券法》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相关信息;

   (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以下简称“保

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上市公司相关方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由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四)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五)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务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

公司业务人员应事先向其详细了解内幕信息在其部门流转环节及各环节接触人

员,并将上述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公司与该行政管理部门的第一手接触人签署保密协议和告知书并做好信息

登记工作。上述签署人应按照保密协议及告知书内容履行保密义务和转手告知义

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由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以其部门负

责人、公司负责人为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并由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按本制

度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签署保密协议及告知书。

       第十三条公司应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
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

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有义务接受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相关内容的,公司应披

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

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间,尽可能缩小内幕知情人范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

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传递流程,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

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向他人

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密码更新

维护等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他人调阅、拷贝,不得将载
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资料外借,内幕信息档案持有人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任何媒介带离公司办公场

所。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

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

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出于管理要求,公司在未公开披露前需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经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签署保密协议和告知书后可以提供相应内幕信息。

       外部信息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需要必须流转公司内幕信息的,

参照上述第十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证券

法》及证监会有关文件及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吉林证监局。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

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及地方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并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外部信息使用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

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

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