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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9-05-0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一九年五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本独立财务顾问”)
受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一东”、“上市公司”、“公
司”)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终止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9 年 2 月 11 日)的相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针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
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
公司字[2007]128 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
解答》(2019 年 2 月 11 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
(2018 年 11 月 14 日)起至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2019 年 4
月 22 日)止,本次自查范围包括:知悉本次交易终止情况的交易对方、中介机
构及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自查报告,上述自查范围内的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交
易长春一东股票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