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 我们对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同意聘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关 于上述的表决结果无异议,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付于武 张金山 于雷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