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4】2021-04-29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职责权限,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对
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监事一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监事
代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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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具
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十)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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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召开;但 2 名监事联名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在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如是遇到有紧急事由
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在监事会召开三日前通知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
电话、传真或借助其他的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人数应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
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
未亲自出席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会议上的表决
权。
第十二条 监事无故连续二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由
监事会主席委托一名监事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时,与会监事应认真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审
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监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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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每名监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十六条 监事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该项决议
由其他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
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若有任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
票方式。
第十九条 如经监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在保证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可以以传真、邮件等形式签署。
第二十条 除监事会决议外,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
公室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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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
理和纠正的事项的执行过程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执行人应及
时向监事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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