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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东: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2021.12】2021-12-31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规范总经理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长春一东离合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
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主持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
督管理。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
间相同,聘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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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和任免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需提前向公司
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总经理离任审
计,应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经理层其他成员提出
辞职,应当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
会批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及调整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专项制度,制定公司
的具体规章;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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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
    (六)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
    (八)协调、检查和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业务板块的生产经
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
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行使的其
他职权。
    上述事项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公司“三重一大”
管理办法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
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
完成其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总经理应严
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诚信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
绝越权行事。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
正原则,处理好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做到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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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
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
量;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
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不得为自己或
代表他人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诚信
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未
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担保、抵押合同,
也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在任何企业任职。
自行到其他公司兼职的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董事会制止其兼
职行为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
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当总经理依照董
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致使公司造成损害时,总经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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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
    第二十三条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分管公司某方面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在
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文件;
    (二)协助董事长或总经理研究拟订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
方案、报告等;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长专题会议、总经理办
公会作出的决策。
    本工作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成员。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总经理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行使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三)公司年度科研、生产和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重
大问题及对策;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五)公司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应于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
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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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并确保所提供信息和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理层应为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提供工
作支持和服务,及时、主动与董事会进行沟通汇报,积极回应董
事的咨询和问题。根据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要求起草有关议案,
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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