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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4-30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勤勉

    

    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公司股东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在

    

    口头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督促并记录。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下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

    

    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并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

    

    大会做出决议。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参会,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遵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 年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