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022-10-28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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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
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
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相关分析和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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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
和评估相关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
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
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
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信息,并将相关情况汇总至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公司
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
位相关 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舆情信息联络人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
送至董事办,并协助董事办核实相关事件。
第九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进行舆情信息的记录,记录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内容的真实性、产生的影
响、采取的措施、后 续进展”等内容,情信息管理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
备查。
第十一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证券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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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涉及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和执行等工作。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宣传工作和实际处理方式的一致性,公司应当自始至终保
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
如实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公众疑虑,以避免因因信息不透明而引发不必要的猜
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解决问题,化险为夷,转危机为商机,维护公司形象及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汇总整理并将
有关情况提交至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
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及时
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并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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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吉林省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及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公司的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警告和解除职务等处分,
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
对措施所涉及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
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因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办法和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
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
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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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上市地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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