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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廊坊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6-12-28  

						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廊坊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6-073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廊坊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详见附件: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详细说明。

    本议案须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
附件: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详细说明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内容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据冀体改委股字
       [1993]1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在河北省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记,取得营业执照。                      删除内容: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对照《公      本条第 3、4、5 款。                 公司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一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于一九九六                                     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据冀体改委股字
       年十二月三十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增加内容:                     [1993]1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1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迁址廊坊后,依法在廊坊市 河北省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注册地变更事项经上海市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登记手续,公司营 取得营业执照。
       行政管理局核准,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二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公司迁址廊坊后,依法在廊坊市工商
       十八日领取营业执照,公司已对照《公 911310001057748114。                行政管理局履行登记手续,公司营业执照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在上海市工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                                     911310001057748114。
       业执照号为 310000000022794。
           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经廊坊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二〇一一年十二
       月十三日领取营业执照,公司已对照《公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在廊坊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


                                                         2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内容                              修订后
       业执照号为 131000000027962。
                                                修订内容:
           第五条 公司住所:廊坊安次区新兴      将本条中公司住所“廊坊安次区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廊坊开发区科技谷
 2     产业示范区国开兴安创业中心。邮编: 兴产业示范区国开兴安创业中心”变更
                                                                                园区青果路 99 号 1 幢 11407。邮编:065000
       065000                              为“廊坊开发区科技谷园区青果路 99 号
                                           1 幢 11407”

                                                  修订内容:
                                                  删除“投资咨询”;
                                                  “建筑材料、电子产品、电子软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等产品国内贸易”修订为“销售建筑材
       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通讯专业领域的                                          司经营范围是:电子通讯专业领域内的技
                                              料、电子产品、电子软件”;
       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租赁”修订为“房屋租赁”;
       服务、技术转让;建筑材料、电子产品、                                        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招商引资服
                                                  “房地产投资咨询”修订为“房地
       电子软件等产品国内贸易;商业不动产                                          务;园区投资、建设、运营项目管理及咨
                                              产信息咨询”;
 3     经营、租赁;房地产投资咨询;招商引                                          询;销售建筑材料、电子产品、电子软件、
                                                  “招商引资服务业务”修订为“招
       资服务业务;园区投资、建设、运营、                                          家用电器、电气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
                                              商引资服务”;
       项目管理及咨询业务,家用电器、电气设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机械设备、通用设
                                                  删除“商业不动产经营”;
       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及广播电                                          备、金属制品、家具。(上述经营范围不含
                                                  “园区投资、建设、运营、项目管
       视设备、机械设备、通用设备、金属制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
                                              理及咨询业务”修订为“园区投资、建
       品的销售;家具的销售。                                                      的项目)
                                              设、运营项目管理及咨询”;
                                                  “金属制品的销售”修订为“金属
                                              制品”;
                                                  “家具的销售”修订为“家具”。




                                                            3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内容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 38016 万       修订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 38016 万
 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     将本条中“普通股〖数额〗股,其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8016 万
       股,其他种类股〖数额〗股。           他种类股〖数额〗股。”修订为“普通股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38016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修订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购
                                                将本条中“第二十四条”修订为“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购回本
       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购回本公司股
                                                将本条第 1 款中“第(三)项”修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的,
       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订为“第(四)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购回之日
       购回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5     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购回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定购回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购回股份的资金应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购回股份的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回的股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购回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内容                              修订后




                                                  修订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将本条第 2 款中“召集人应当对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时提案的内容是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的规定进行审核。”修订为“召集人应当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出提案。                               对临时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五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应当对
 6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
                                                                                   临时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
       人应当对临时提案的内容是符合本章程
                                                                                   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内容                                修订后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增加内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权的股份总数。
 7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开披露。”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修订内容: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或总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
       经理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者     以上董事、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可以召
 8                                                                                    经理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者监事会”修订为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监事会”




                                                             6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内容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      修订内容:
                                                                               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委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项中“第 147 条”修订为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 “第 146 条”。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
       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
                                                                               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
                                                                               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9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行职责;
       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可以兼
            (三)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可以
                                                                               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
            (四)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
                                                                               秘书。
       事会秘书。




                                                         7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内容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修订内容: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第(七)项中“第 152 条”修订为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第 151 条”。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10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2 条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费用由公司承担。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8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内容                                修订后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修订内容: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指定网站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http://www.sse.com.cn 和至少一份中国
 11    以及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为刊 证 券 报 》 和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网 站
                                                                                        证监会指定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http://www.sse.com.cn”修订为“公司
       体。                                 指定网站 http://www.sse.com.cn 和至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少一份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修订内容: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作相应的分割。
                                              “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及网站 http://www.sse.com.cn 公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12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修订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选定的中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告”。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网 站
                                                                                     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告。
       http://www.sse.com.cn 公告。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修订内容: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13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修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订为“以在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程为准。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