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营业执 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其符合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资格。 同意将《关于公司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江、翟洪涛、段嘉刚、周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