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船舶: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结案的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ST船舶 编号:临2018-94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沪东重机有限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船三井”)为原告。
涉及金额: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中船三井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
4430.88万元。中船三井将依据该生效判决结果向江苏东方重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工”)管理人申报债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中船三井在2015年度对
该项目可能的损失计提了减值准备,不会引起资产损失。目前东方重
工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船三井申报破产债权人民币4,430.88万
元,具体清偿比例以东方重工管理人提出并经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定的破产债权清偿方案为准,获得的清偿款(如有)将增加公司该
年度利润总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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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日,中船三井就东方重工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
案,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所属企业涉及债权申报诉讼的公告》(临
2017-005)及《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2018年11月2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分别
向双方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17)苏1282民初1240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8年11月4日,中船三井收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7)苏1282民初1240号】,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东方重工
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430.88万元。
2、驳回原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6,986元、鉴定费98,000元,合计464,986元,由原
告负担148,199元,被告负担316,787元。
(二)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该判决结果为生效判决。
(三)东方重工管理人将依据该生效判决结果确认中船三井所享
有的债权,共计人民币4,430.88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中船三井在2015年度对该项目可能的损失计提了减值准
备,不会引起资产损失。
(二)目前东方重工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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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三井申报破产债权人民币4,430.88万元,具体清偿比例以东方重
工管理人提出并经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债权清偿方案
为准,获得的清偿款(如有)将增加公司该年度利润总额(以最终审
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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