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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船舶: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06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20-047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 号)核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向 11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250,440,414 股,募集配套

资 金 , 发 行 价 格 为 15.44 元 / 股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3,866,799,992.16 元,扣除承销费用 38,667,999.92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 3,828,131,992.24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认购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

[2020]第 1-00107 号)。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办理完毕上述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1
 理办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独立财

 务顾问(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于 2020 年 8 月 4 日与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相关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中国船舶工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
                              120906395510806   3,828,131,992.24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行



     三、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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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方已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20906395510806,截

止 2020 年 7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828,131,992.24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于 2020 年 2 月签署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支取专户

内资金应参照招商银行划款流程办理。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

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

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郭丹、施梦菡、何洋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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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

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主办人身份信息书面

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

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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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

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

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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