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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船舶:中国船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关于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的公告2021-05-18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2021-025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关于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公司”、“本
公司”或“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开展过程中,于2019年8月14
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工业集团”)
出具的《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原承诺”),具
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披露的《中国船舶关于收到控股股东承诺函的公告》(临2019-61)。
   2019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船舶工业集团来函,船舶工业集团收到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重
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100号)。经国务院批
准,同意船舶工业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船重工”)
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或
“新集团”),内容详见《中国船舶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
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重组获得批准的公告》(临2019-073)。
   2021年5月1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关于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公司已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豁免承诺相
关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及程序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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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船舶工业集团”)于 2019 年 8 月出
具了《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简称“原承诺”),以解决中国
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船舶”)和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中船防务”)同业竞争问题。之后,由于国家层面推动实施
船舶行业战略重组的客观原因和情况,导致现阶段履行该承诺中的步骤三不
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目前,新组建的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中国船舶集团”或“新集团”)正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复的联合重
组方案精神,加快办理两船合并有关法律手续,实施产业优化梳理,积极研
究消除同业竞争的办法。
    一、原承诺履行情况
    中国船舶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预
案》并公告了相关重组预案(以下简称“原方案”)。中国船舶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预案》并公告了重组正式方案,
对原方案的实施步骤进行了优化调整。在此过程中,船舶工业集团出具了《关
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通过中国船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组建动力平台、资产置换等三个步骤,解决中国船舶和中船防务的同业竞争
问题。三个步骤不互为前提,是相互独立的。
    2020 年 2 月,中国船舶取得《关于核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
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225 号)。2020 年 4 月,中国船舶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
及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和新增股份上市登记,步骤一已完成。2020 年 11 月,
中船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完成设立注册登记,步骤二也已完成。至此,步
骤一、步骤二均已履行完毕,步骤三尚未实施。其中,步骤一属于证监许可
[2020]225 号批复的相关内容,步骤二和步骤三不属于上述批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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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期承诺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变化情况
    2019 年 8 月 15 日,原承诺出具时,船舶工业集团接到筹划联合重组的
通知,但尚未确定具体重组方案,也还未得到批准。2019 年 11 月,新集团
经批准宣告成立,随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资委要求启动两船联合重组
各项具体工作,其中关键环节是涉及全球主要国家(地区)的反垄断审查。
在当时,国际反垄断审查结果尚无法预测,故从法律层面看,两船联合重组
是否能够顺利成功实施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所以当时不适合也不具备变更
原承诺的条件。之后一年多时间,两船集团在国家多部委的大力支持、帮助、
指导和协调下,开展有关反垄断审查申报工作。经各方共同努力,两船联合
重组涉及到的在全球主要国家(地区)的反垄断审查目前刚刚完成,因此,
两船联合重组的内外条件均已具备,不确定性因素基本消除,现正抓紧办理
工商变更、产权登记等法律手续。
    同时,原承诺中的步骤三(资产置换)应于步骤一和步骤二完成后 6 个
月内启动。在新集团此时的重组进展和产业背景下,原承诺中的步骤三已无
法解决中国船舶和中船防务的同业竞争问题,若继续实施,将导致上市公司
重复性资产重组,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和公共政策资源,且实施后还
将新增中国船舶、中船防务与中国船舶集团下属其他上市公司及部分未上市
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
    三、申请豁免事项
    鉴于原承诺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上述新变化情况,由于继续实施原承诺中
的步骤三已不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没有实施的必要性和意义,因此,中国船舶集团与船舶工业集团经慎重研究
商定:
    1.原承诺中的步骤三不再实施,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第三条“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
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申请豁免原承诺步骤三的履行义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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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中国船舶、中船防务股东大会审议。
    2.在中国船舶、中船防务及中国船舶集团下属公司同业竞争消除前,中
国船舶集团与船舶工业集团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市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涉及中国船舶、中船防务利益
的事项,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任何损害中
国船舶、中船防务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积极在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
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稳妥推
进中国船舶和中船防务及本公司下属其他企业相关业务整合以彻底解决同
业竞争问题,并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提请豁免履行<
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的预案》,关联董事张英岱、
季峻、赵宗波、王永良、柯王俊、林鸥、王琦、陆子友、陈忠前、向辉明已
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对该议案的
表决。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豁免履行《关于
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相关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步骤三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之第三条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
具的《关于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合
法合规,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同意本预案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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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提请豁免履行<
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的预案》,监事会认为:中国
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步骤三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之第三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
于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合法合规,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因此,同意本预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9 年 8 月 15 日,原承诺出具时,中国
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接到筹划联合重
组的通知,但尚未确定具体重组方案,且并未得到批准。2019 年 11 月,经
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但
尚未履行国际反垄断审查等审批程序,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
团联合重组的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尚不具备豁免
相关承诺的条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与中国船舶重
工集团联合重组已完成全球主要国家(地区)的反垄断审查,拟办理工商变
更,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联合重组已不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

    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联合
重组目前内外条件已基本具备的背景下,原承诺中的步骤三已无法解决中国
船舶和中船防务的同业竞争问题,继续实施将新增中国船舶、中船防务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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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船舶集团下属其他上市公司及部分未上市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等情形,不
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故中国船舶控股股东申请豁免履行《关
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之步骤三事项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相关规定。

    本次中国船舶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出具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船舶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提请豁免履行<关
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相关事项尚需中国船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
    1.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提交《关于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的书面审核意见;
    5.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
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
    6.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豁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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