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机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16-08-23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
证本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
缓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本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可以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务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
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不准确,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