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机电: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7-04-11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购买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各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全体交易对方不存在《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 LLP)、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境外财务顾问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东洲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
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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