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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机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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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文件状态

                     版本与更改记载
版本/更
          实施日期   记载         编制          审核        批准
  改
  A/0     2012.11    首版        施莲萍         吴雁        徐杰

  A/1      2017.3    修订        施莲萍         吴雁       张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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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管理,确保公司财

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

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司指航天机电,子公司指所属事业部、分公司、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其他金融

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无

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和估计
    第五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对象: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

据-商业承兑汇票、及预付账款等。

    (二)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不含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人

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进行个别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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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

大的应收款项(账龄三年以上,且金额小于人民币 500 万元),采用账龄

分析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四)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计提标准采用账龄分析法,因付款期

限均在一年以内,按 3%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除按(二)、(三)、(四)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外,其余应收款项

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一年)            3%                       3%
     1至2年                   8%                       8%
     2至3年                  10%                      10%
     3至4年                  20%                      20%
     4至5年                  30%                      30%
     5 年以上                50%                      50%

    (五)除销售部门能提供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

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

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

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 5 年以上),其余情

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六条 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其他金融资产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司于资产

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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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

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二)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

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

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记入当期损益。可

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

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四)财务部会同存货管理部门分析存货库龄,对由于存货遭受毁损,

全部或部分陈旧、冷背、过时、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的可变

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   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遇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

望;

    2.   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3.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

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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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五)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

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

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对已售完的存货,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予以结转。

    第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

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变

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

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逐项计提,减值准备一经计

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到相关资产处置时才予

以转出。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

确定其是否发生减值:资产市价大幅下跌;企业经营环境,如技术环境、

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或资产营销市场发生或将发生重大不利

影响;同期市场利率大幅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

率;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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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不利变化,例如企业处于重组或非持续经营状态、提前处置资产等;

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二) 固定资产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部分应按单项资产

计提减值准备。

    (三)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

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遭毁损,以

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

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四)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应当在未来期间

作相应的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

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五)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

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

等到相关固定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六) 上述固定资产减值现象应由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及

时报告。

    第十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

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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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

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 在建工程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项目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所建项目无

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存在很

大的不确定性;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 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

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到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上述在建工程减

值现象应由在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 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不

会恢复;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其他足

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二)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一经确认减值准

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到相关资产被

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第三章 减值准备计提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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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各责任部门一旦发现存在资产减值现象或原减值因素消

失,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取得上述报告后或至少每年年末组织相关

责任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后,对其可收回金额或预计给公司带来

的未来经济能力作出判断,并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第十五条 除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需计提减值准备的

资产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对其原因、相关数据等做出说明并提供确凿证据及

明细清单,报公司财务部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减值

估计的具体方法、依据、金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提

交办公会议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或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在计提减值准备时由分、子公司财务部提交

各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财务部,具体审批程序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如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由相关责任

部门做出专项说明并提供依据,公司财务部核实后,按《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原计提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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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机电财字〔2012〕第 405 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