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机电: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办法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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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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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2012.11 首版 施莲萍 吴雁 徐杰
A/1 2017.3 修订 施莲萍 吴雁 张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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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资产
损失财务处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司指“航天机电”,子公司指全资、控
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
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
对外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
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
性,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按照国家
财务、税收有关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予以财务核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一) 坏账损失是指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坏账损失
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
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
证据,确认为损失:
(1)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偿文件;
(2) 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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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或文件,在扣除以债
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项,作为坏账损失。
2.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
产确实不足清偿或者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
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 涉诉的应收款项,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依法追
缴后仍未收回的款项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者债务人无偿债能
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
法律文件作为坏账损失;
4.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
的,并能够认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作为坏账损
失;
5.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的协议或法院批准债务人的破
产重组计划后,无法追偿的部分作为坏账损失;
6.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作为坏
账损失;
7.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
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公司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
定结果确认。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
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
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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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资产损失数额。车辆、船舶、锅
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按照国家的专门规定确认。
(三) 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
1. 对不具有控制权、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
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因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
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
确认投资损失。
2. 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被投资企业由于
经营亏损的,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 被投资企业由于
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依据被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
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
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企业
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3. 对具有控制权的权益性投资,因被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亏
损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
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
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被投
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依据被投资企业
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
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依据股权转让协议、
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四) 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按照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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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本条第七项的规定确认;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的,
区别以下情形确认:
1. 被投资单位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批准的
清算报告确认
2. 被投资单位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各方的债
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
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董事会确认的
调解书确认。
(五) 资产损失的确认
1.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的资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
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
资产损失。
2. 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
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
资产损失。
(六) 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
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本办法
第七条的规定报批确认担保损失。
(七) 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公司
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结
算单据逐笔确认。如有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应追
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资产损失处理程序
(一) 发生各项资产损失后,应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1. 相关资产的使用或管理部门等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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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2. 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董事会确认
的调解书确认。
3. 分、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提交报告时需由分、子公
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相应管理部门初审后递交公司财务部。。
4. 公司财务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
理意见,根据损失类型和金额大小分别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损失金额包括已提减值准备数和结转当
期损益数)。
(1) 坏帐损失金额单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年度金额累计不
超过 600 万元的报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批;损失金额单笔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 万元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 600 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审批。
(2)存货损失金额单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年度金额累计不超
过 600 万元的报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批;损失金额单笔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 600 万元以上的报公司董事会审
批。
控股子公司存货损失金额单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2%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年度累计不
超过 100 万元且在公司年度累计额度内的由子公司董事会审批,
并及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以确认公司年度累计额度;超出子公司
审批授权范围的,由子公司董事会上报公司,公司按授权权限进
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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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单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年度金额累计
不超过 600 万元的报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批;损失金额单笔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 万元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 600 万元以上的须报公司董事
会审批,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数额标准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单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年度累
计不超过 100 万元且在公司年度累计额度内的由子公司董事会
审批,并及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以确认公司年度累计额度;超出
子公司审批授权范围的,由子公司董事会上报公司,公司按授权
权限进行审批。
(4)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单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年度金额累计
不超过 600 万元的报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批,损失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 600 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审批。
(5) 除了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亏损公司按权益法确认投资
损失外,其他的股权投资损失和计提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报公司董
事会审批。
(6)债权投资损失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7)对外担保(包括出具保函等各种形式的对外担保)造成
的损失一律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5. 公司审计和风险管理部就资产损失处理合规性发表意
见。
6. 分、子公司已经批准处理的资产损失还须报下列资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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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向财税部门申报损失:
(1)公司内部审批表;
(2)记载财产原值、净值的凭证和账页;
(3)存货进项税转出凭证;
(4)取得有关补偿、赔偿的凭证(如无变价收入应提供技
术部门的证明);
(5)财产处理的转账凭证(包括冲跌价准备和转损益数)。
(6)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二) 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就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公司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的规
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
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四) 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资产
损失核销所有者权益:
1.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2. 实施公司制改建;
3. 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4. 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5. 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
(五) 参股公司资产损失管理
参股公司由派出董事在其董事会上提出制定资产损失财务
处理管理办法的议案,并促成该议案的通过。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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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附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本办法包括以下附表:
(一)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审
批表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
《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办法》(航天机电财字2012404 号文)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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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审批表
拟处理资产损失情况说明:
(该资产使用或保管部门签章,分、
子公司还需其总经理签字):
一、 相应的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二、 财务部意见:
年 月 日
三、 审计和风险管理部意见:
年 月 日
四、 总会计师意见:
年 月 日
五、 总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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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