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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机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意见2017-04-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回复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回复意见
                                                   德恒 02F20160234-00007 号


致: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天机电”)委托,担任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购买(以
下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2017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关于对上海
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7】044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现就《问询函》涉及需由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部分出具本
回复意见。

    本回复意见的出具基于如下假设: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
的作为出具本回复意见所必需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对于本回复意见涉及的中国境外相关事项,本所
律师依赖于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境外法律顾问提供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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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意见

    对于本回复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交易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回复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回复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
表回复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回复
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
本所经办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回复意见仅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
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本次重大资产
购买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
回复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1: 预案披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对 erae erae AMS
资产的剥离,而本次剥离将会对诸多第三方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引发争议。预
案还披露,韩国金属工会及韩国金属工会 erae AMS 分会于 2017 年 3 月向大邱
地方法院西部分院申请临时禁令,要求在实体判决作出前禁止 erae AMS 剥离和
出售其股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韩国金属工会及韩国金属工会 erae AMS 分
会申请临时禁止的原因及相关案件的主要情况、涉诉金额及剥离方案中的分担
安排、目前的进展及是否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2)结合 erae AMS 资
产剥离应履行的程序及进程,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审批、债权人及职工保护程序,
说明本次剥离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1. 韩国金属工会及韩国金属工会 erae AMS 分会(以下简称“工会”)系以
erae AMS 的剥离及股份出售尚未取得工会同意为由向大邱地方法院西部分院申
请临时禁令。

    根据 erae cs、erae ns 及 erae AMS(以下合称“erae 方”)的代表 Yong-Joong
Kim 与工会代表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签署的协议约定,未经工会事先同意,er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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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 不得实施剥离。

    此外,根据 erae AMS 与工会于 2017 年 2 月 11 日签署的协议约定,如果该
公司分立、兼并、业务团队/工厂被转让给第三方,需至少提前 90 天提供通知并
且与工会达成协议。

    工会申请的上述禁令系关于 erae AMS 剥离和股份出售的行为禁令,不涉及
诉讼金额,也不涉及分担安排。

    针对工会提出的前述禁令,大邱地方法院西部分院已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作
出裁决,裁定 erae AMS 在 2017 年 8 月 31 日之前不得实施剥离,erae cs、erae
ns 在 2017 年 8 月 31 日之前不得出售完成剥离后的 erae AMS 股份。

    erae 方目前正与工会积极进行磋商,并预计 2017 年 5 月底前取得谈判结果。
若经各方协商一致,工会同意 erae AMS 实施剥离及股份出售,则可向法院申请
解除上述禁令。若各方未能达成一致,亦未同意继续进行谈判,erae 方将会向
大邱地方法院西部分院就上述禁令申请异议。若该等异议申请被大邱地方法院西
部分院驳回,erae 方计划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

    根据《股份购买协议》约定,在航天机电购买 erae cs、erae ns 所持的 erae
AMS 股权交割前,erae AMS 应已完成对其原有汽车非热交换业务的剥离。若未能
取得工会关于 erae AMS 剥离及股份出售的同意或 erae 方的异议申请/上诉被法
院驳回,则本次交易面临在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无法实施的风险。此外,在法院
颁布的上述禁令期限届满后,不排除工会继续向法院申请延长禁令的可能,则本
次交易将面临在延长的禁令期限内仍无法实施的风险。

    若截至本次交易的交割截止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或交易各方书面同意的
较迟日期)仍未能取得工会关于 erae AMS 剥离及股份出售的同意或存在禁止
erae AMS 剥离及股份出售的法院禁令、裁决,则本次交易面临终止的风险。

    2.erae AMS 本次剥离应履行的程序及相关进展如下:

    ① 需经erae AMS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涉及的剥离方案尚需erae AMS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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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颁布的禁令要求erae AMS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不得实施剥离,除非该等禁令
被提前解除,erae AMS在禁令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无法进行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剥离方案在内的剥离程序。

    ② 需取得工会的同意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尚未取得工会的同意。erae方目前正与工会积极
进行磋商。

    ③ 需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因法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颁布要求erae AMS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不得实
施剥离的禁令,公司尚未完成通知债权人并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提供相应偿付或
保障措施的程序。

    ④ 更换股份证书程序

    公司原股东需向公司交还持有的股份证书并由公司根据公司剥离涉及的股
份变动情况为股东换发新的股份证书。该更换股份证书程序在法院禁令期限届满
前无法实施。

    ⑤ 需在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在完成前述剥离所需履行的程序后,erae AMS需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该剥离登记程序在法院禁令期限届满前无法实施。

    因此,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若未能取得工会关于erae AMS剥离的同意或
erae方的异议申请/上诉被法院驳回,则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剥离相关程序在法院
颁布的禁令期限届满前无法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若截至本次交易交割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或交易
各方书面同意的较迟日期)仍未取得工会关于erae AMS剥离及股份出售的同意或
存在禁止erae AMS剥离及股份出售的法院禁令、裁决,则本次交易面临终止的风
险。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剥离相关程序在法院颁布的禁令期限届满前无法实施。


    二、《问询函》问题 4:预案披露,KDAC 商标将转移至非热交换实体,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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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公司提供免费使用。预案还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爱斯
达克与标的公司有望将双方业务进行有机整合,将有效的实现客户、渠道、技
术等方面的共享。请公司补充披露:(1)商标授权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期限、授权范围、解除条件等;(2)请结合公司未来内部整合计划,说明未来
公司的产品是否需要使用 KDAC 的商标,本次交易关于 KDAC 商标的安排是否对
公司整合计划造成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1.本次《交易协议》约定的剥离方案仅就 KDAC 商标的授权做了原则性约定,
即在 erae AMS 完成剥离后,KDAC 商标将转移至非热交换实体,并向存续 erae AMS
提供免费使用。关于商标授权的期限、授权范围、解除条件等具体安排届时将由
完成剥离后的非热交换实体与存续 erae AMS 签署的商标授权协议进行约定。

    2.KDAC 商标系 Delphi International S.ar.l(以下简称“德尔福”)作为
eare AMS(原 Delphi Korea Co., Ltd.,简称 KDAC)股东期间注册及使用的商标。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erae AMS 及其下属企业共拥有 6 项与汽车热交换业
务相关的 KDAC 商标,其中 3 项为韩国商标,2 项为中国商标,1 项为俄罗斯商标。
除了德尔福作为 KDAC 股东期间销售的产品在出现售后更换时将继续使用 KDAC
商标外,eare AMS 已不再使用 KDAC 商标。上市公司控股的爱斯达克目前使用其
专属的注册商标开展其汽车热交换系统产品的销售,且计划未来继续使用其自有
商标,不存在未来使用 KDAC 商标的安排。

    因此,本次交易涉及 KDAC 商标的授权使用安排对公司整合计划的实施影响
较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未来公司及标的公司需要使用 KDAC 商标的情况较为
有限,本次交易关于 KDAC 商标的安排对公司整合计划影响较小。

    三、《问询函》问题 6:预案披露,标的公司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在本次交易
交割日时仍然存在使用权被抵押的情况,如果借款主体资金周转困难,相关借
款到期无法偿还,可能出现抵押物被债权人行使相关抵押权利的风险。预案还
披露在交易交割日尚未偿付的两个业务共享的其他债务将根据后续双方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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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拆分比例进行拆分。请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使
用权被抵押的具体情况,包括资产类别、账面价值、抵押期限、债权人抵押权
利等;(2)上述抵押的借款主体、抵押借款金额和到期情况,并说明若债权人
行使抵押权利对标的公司的影响;(3)抵押借款人是否为本次交易对方,若是,
请说明本次交易价款是否优先用于偿还上述借款,若否,请说明为保障相关借
款到期偿付的措施;(4)erae AMS 剥离非热交换业务,根据相关规定,存续公
司和新设实体是否对彼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1.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erae AMS 涉及汽车热交换业务的主要经营性资
产使用权抵押情况如下:
                                                                       单位:亿韩元
 抵押人        抵押权人                 资产类别          账面价值    抵押期限届满日
                 Korea
                             大邱工厂及镇川工厂所属土
erae AMS      Development                                   1130      2018 年 9 月 3 日
                 Bank        地、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对韩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应收
erae AMS     KEB Hana Bank                                  1187     2017 年 11 月 6 日
                             账款

    根据 erae AMS 与 Korea Development Bank 签署的合同约定,在借款人发生
借款逾期等违约时,抵押权人有权强制要求出售工厂抵押财产,并就出售所得享
有优先受偿权。根据 erae AMS 与 KEB Hana Bank 签署的合同约定,银行有权直
接行使 erae AMS 的权利,并将该等对韩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应收款项用于偿付
erae AMS 的借款。

    此外,根据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发生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抵押
权人可以请求排除或预防妨碍,或就损失请求赔偿。若抵押物价值因为抵押人的
原因而显著受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恢复原状或抵押人补足抵押物。

    2.上述抵押借款的借款主体、抵押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情况如下:

                                                                     单位:亿韩元
  借款主体       借款日      借款总额     到期日             对应的抵押财产
  erae AMS     2015.05.12     300.00     2018.05.12
                                                      大邱工厂及镇川工厂所属土地、
  erae AMS     2015.07.30     300.00     2018.07.30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erae AMS     2015.09.03     150.00     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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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ae AMS    2015.06.14   400.00     2017.12.14
  erae AMS    2016.11.06   748.69     2017.11.06   对韩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应收账款
           合计            1,898.69       -                     -

    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erae AMS 的上述抵押财产将被抵押权人处置用于
清偿债务。若上述财产被处置,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3. 上述抵押借款主体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erae AMS,并非本次交易对方。

    根据《股份购买协议》约定,erae方承诺将在不晚于交割日后五个营业日解
除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系指标的公司及其热交换业务子公司)的全部权利负担,
并且应向买方及时提供证明该等解除的书面证据。

    截至2016年12月31日,erae AMS向erae cs、erae ns提供了约930亿韩元的借
款。erae cs、erae ns计划将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价款优先用于归还对erae AMS
的欠款,erae AMS收到上述欠款后将优先归还抵押借款。

   4. 根据韩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判例,剥离后的新设公司和存续公司对剥离前公
司债务有连带责任。但是,若公司剥离计划详细规定了分立当事方之间的债务分
配和继承并约定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保
护程序后,新设公司仅承担被分立公司总债务中与被分立资产相关的债务。存续
公司承担由新设公司承担的债务以外的分立前公司债务。

   根据本次交易协议约定的剥离方案,公司退职金及员工长期服务奖金负债将
根据人员安排进行拆分;在交易交割日尚未偿付的由汽车热交换业务和汽车非热
交业务共享的其他债务将根据后续双方约定的合理比例进行拆分。剥离方案中未
规定存续 erae AMS 和新设实体对彼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erae AMS 的上述抵押财产
存在被抵押权人处置用于清偿债务的可能性。erae cs, erae ns 计划将通过本
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价款优先用于归还对 erae AMS 的欠款,并由 erae AMS 收到
上述欠款后将优先归还抵押借款。本次交易协议约定的剥离方案中未规定存续公
司和新设实体对彼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