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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机电: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2021-12-04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应实际情况,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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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公司网站及其他
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定
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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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
定。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
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范围
                       第一节   信息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办法、实施细则和通知等相关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最低披露
要求,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
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
系等方面。
                       第二节   信息披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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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
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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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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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
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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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
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自行接待公司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或回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问题。如确有必要,
应当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机公司相关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得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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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
以公司或以其名义发布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
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
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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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
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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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
会计报告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修订;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对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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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职业判断,及时恰
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
程序
    (一)分、子公司及总部部门负责人将签字确认后需披露的
相关信息资料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或
董事会秘书,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及时组织汇总各分、子公司及部门提供的材料,草拟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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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
    (三)董事长核查后提请董事会对拟披露信息审核,监事会
对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编制临时报
告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核批
准;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核批
准;
       3、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审核批
准;
       4、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涉及该事项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字,经
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提交全体董事审核批准,并以公
司名义发布;
    5、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的经营事项
需公开披露的,涉及该事项的有关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先提交全资
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后,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经
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核批准,并以公
司名义发布;
    6、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涉及该事项的有关资料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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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
最后经董事长批准由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核批准,并
以公司名义发布。重大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经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
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
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
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最后提交董事长签
发。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制定严格审
查、审核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涉及公开信
息披露事件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因信息披露要求公
司其他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当及时提供。
       第四十一条    需要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经相关
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
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
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

                                13
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
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年度实施情
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实施情
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
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有责任及
时将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董事会办公室或
董事会秘书。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14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15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以及子
公司董事长是所在部门或所在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各部
门和各分、子公司设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应当督促所在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
保所在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地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
子公司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
    2、未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人个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3、董事应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16
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4、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董事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
他人操纵;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
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
    1、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
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
的披露事务;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
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
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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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
资、重大合同的执行、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
    2、在第十八条所称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
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
相应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4、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职责
    1、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等的培训;
   3、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4、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
    5、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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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
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
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
       2、汇集各分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3、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
书;
       4、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保管的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六)分、子公司总经理或派出董事应当定期向公司经营层
或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执行、资金运用
和盈亏等情况。在第十八条所称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应当及时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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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
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章        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未报告的,或提供披露的信息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不准确,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
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责任人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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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
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负责人指分公司总经理,本
规定所称子公司负责人指子公司董事长。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
票上市规则或本规定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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