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机电:关于全资子公司核销坏账准备的公告2022-03-18
证券代码:600151 证券简称:航天机电 公告编号:2022-017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核销坏账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拟核销坏账准备概述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新能源”)系上海航天汽车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航天机电”)全资子公司,航天机电持有其 100%的
股权,主要业务为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及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013 年 9 月、2013 年 11 月,连云港新能源与北京辰源创新电力技术有限
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辰源创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辰源”)签
署光伏组件购销合同,截至立案前,北京辰源尚有 57,780,107.00 元货款未支付。
经多次催收未果后,连云港新能源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并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该案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2017 年 11 月 22 日两次开庭,连云港新
能源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收到判决书【2017】京 01 民初 622 号文件,判决如
下:
(1)北京辰源支付连云港新能源货款 40,660,101.65 元。
(2)北京辰源支付连云港新能源逾期付款违约金 15,921,647.67 元(以
23,540,096.3 元为本金,自 2015 年 8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止,按照
年利率 24%计算;以 17,120,005.35 元为本金,自 2016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
(3)北京辰源支付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保全费 5,000 元。
连云港新能源提出质保金 17,120,005.35 元支付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因
合同约定质保金在北京辰源收到连云港新能源开具相应金额的质保期保函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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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由于连云港新能源在立案前未开具质保期保函,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不予
采信。双方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北京辰源未履行判决,连云港新能源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京 01 执 398 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以下
财产:
(1)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辰源银行存款 515,864.42 元及到期债权
23,817,540 元;
(2)被执行人北京辰源持有的华电德令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20%股权。
二次司法拍卖流拍后连云港新能源以二拍保留价 12,964,336 元接受,已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详见公告 2019-069、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等)
2020 年 11 月 13 日收到北京一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执恢
115 号】,裁定“由于被执行人北京辰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北京辰源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
人北京辰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判定未
执行到位金额 3,367,361.23 元(依据判决书内容,未包含违约金)。
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连云港新能源应收北京辰源货款余额为
20,741,653.30 元,已于 2020 年 12 月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北京辰源货款余
额与法院执行裁定未执行到位金额 3,367,361.23 元,差异 17,374,292.07 元,
主要是:①质保金 17,120,005.35 元;②股权入账与判决书差异 259,286.72 元
(根据外部审机构计意见按 98 折入账);③法院判决保全费 5,000 元。
根据北京一中院执行裁定书内容以及公司对北京辰源的财产调查情况,北京
辰源确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公开渠道查询,北京辰源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
收到北京市海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并被吊销执照(登记证)。故本次
连云港新能源拟核销北京辰源坏账准备 20,741,653.30 元。
二、本次拟核销坏账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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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坏账核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核销坏账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核销坏账准备事项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核销坏账准备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
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核销坏账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核销坏账准备。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核销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
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公司董
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准备。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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