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事项 1、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资产结构的优化,同意公司将所持有参股公司 宁波能任绢工业有限公司的10%股权按调整后的价格为底价,即人民币435万元, 以公开挂牌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 2、本次股权转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或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梅志成、冷军、阮殿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